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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4-10-30 09:55:29       作者:杨普化       来源:区委农工委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金融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初步形成了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三位一体、相互协作、功能互补、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是,当前农村金融发展仍然面临着农民贷款难、融资贵、资金外流严重、金融市场竞争缺失以及价格扭曲等诸多难题。中央政府从2004年至2014年连续颁布的11个“一号文件”,都提出要鼓励农村金融改革,可见农村金融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前不久,有机会参加《浙江大学·自贡市新农村建设专题研修班》,对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现就农民贷款难、融资贵、金融产品单一等问题,并结合我区筹建三绿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如何开展好试点工作,做几点初浅分析。

一、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农民贷款难。目前,我国信贷主要有两种方式:“抵押担保”和“信用担保”,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如今在农村,金融机构还是侧重于“抵押担保”,但由于农村产权不清晰、不动产变现能力差等特点,使得“抵押担保”也很难取得金融机构的信任。总之,农民贷款难说到底就是担保难。与此同时,由于农村贷款具有利率低、款项额度小、居住分散、信用低等特点,金融机构的内在约束要求贷款具有收益高、风险低,而这些特点使得金融机构在农村“无利可图”,导致金融机构在农村只剩下了“吸血”的功能,而把“血”输向城市。这就使得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而与农村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严重脱节。

(二)农村融资贵。农村融资的困难导致大量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往往因为无法获得足够资金而放弃非常好的创业项目。当前农村小企业及小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农民自由资本积累以及从亲戚朋友处借来的资金,更有甚者向成本非常高的非正规渠道贷款(近些年,月息高的达3分、更有甚者已高达5分),很少一部分来自于我们正规的金融机构。这就导致农村融资成本贵,阻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金融产品单一。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其金融产品与发达国家或先进地区相比,无论是品种还是数量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相应的农村金融产品就愈加缺乏。而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江浙一带,在2012年就参照农村资金互助社准入门槛设立了乡镇级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村金融产品非常单一,主要集中在信贷业务,新兴的中间业务在农村非常少。投资渠道的缺乏加上农民自身对金融知识的缺乏,导致理财、投资、咨询、消费、信贷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保险单、股票、企业债券、基金、期货等远离农村市场。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农村根本就无金融可言,市场缺乏活力。随着农民生活观念的改变,他们的金融取向也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但由于受到自身文化水平及专业知识的限制,所以还需要金融机构提供理财、咨询等金融服务。

二、如何开展好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今年,中、省1号文件更为具体地要求选择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合作社开展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社员互助合作和信用贷款制度,是合作金融的主要实现形式,根植于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内生于信义为本的传统文化,具有与生俱来、恰逢其时的制度设计优势。互助社是农村金融组织创新的突破口,也必将成为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

20148月,大安区三绿水产专业合作社被省金融办、省农工委批准为全省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八个试点社之一。该互助社社员有159户,其中种养户151户、农业产业化企业8户;注册资金700万元。为把握合作金融实质,确保互助社试点工作取得成功,务必做到“三个坚持”:

(一)坚持合作制,是办好互助社的前提。专业合作社作为发起社,是试点工作主体,务必继续体现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内在要求,进一步深化巩固已有合作成果,深化信用合作理念,营造诚实守信、互帮互助的发展环境。坚持自愿原则,让群众充分行使选择权,入股自愿,退社自由。同时,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的合作制治理结构要求,建立完备的民主决策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制度,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制衡的权力配置结果和权力运行机制。保障社员平等享有权益,严格执行社员股金比例的政策限制,严禁附加表决权的滥用。按照章程约定,定期公布账目,真正让社员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坚持封闭性,是办好互助社的底线。封闭运行,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鲜明特征,更是其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农村既有功能区分,又有竞争协作;虽有功能划分,但更鼓励相互协作,允许适当竞争。资金互助社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务必占好“山头”打好“游击战”。充分利用熟人社区的地缘优势,依托血缘亲缘的人际资源,发挥资金融通成本低、效率高、无障碍特长,以互助社为“资金池”,满足社员生产生活资金需求。首先,入社条件须群众认同,按程序和要求吸纳社员,不能片面地追求发展速度和资金规模;其次,严防互助资金外流,坚持封闭运行,不准对外吸储放贷,这是资金互助社不能逾越的鸿沟;再次,封闭运行体现在权益的封闭上,只要不超社员揽股、吸储,不违反利率管制变相集资,不超社员范围放贷,不在预警时进行融资,各级政府就必须充分尊重、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三)坚持为农服务,是办好互助社的宗旨。互助社“姓农”,是农民自己的民办金融组织,任何时候必须做到“坐不改姓,行不更名”。始终坚持以服务社员、助农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不以规模大小、盈利能力、积累多少为目的。为汲取过去农村合作基金会整体覆灭的经验教训,避免互助社重蹈基金会之后尘,严禁账外经营,决不能超社员、超范围违规贷款;也决不能打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晃子变相非法集资、超高息放贷。

三、对策建议

(一)改善农村金融法律环境。加大打击金融犯罪力度,从严打击逃废债行为。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各级金融部门在强化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的同时,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已发展合作金融50多年却没有的一部《合作金融法》。

(二)落实农村金融政策环境。农村资金外流,说到底是因为农村金融组织利润少、风险高、交易成本高,“无利可图”,要使基层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当前的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工作,主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必须建立一套能让乡村金融机构“有利可图”的成本补偿机制。重点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倾斜,通过财政补贴,贴息、创新业务品种、减免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等政策,对运转规范、带动能力强、服务“三农”效果好的互助社予以奖补,对相关损失予以补偿。市、区相关部门要放手支持大安区三绿水产在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方面先行先试,创特色、出经验。

(三)建立农村担保机制。为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政策上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担保机构,发展投资担保基金,发挥担保基金的杠杆作用,放大资金效益。从法律上说,明确农民的《物权法》,其土地、房屋等产权清晰,扩大担保范围,凡是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允许其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对应收账款、仓单、渔权、林权等加大推广力度,提高不动产的变现能力,进一步增强担保抵押的安全度。结合省、市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工作推进会议精神,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契机,以放活土地经营权为重点,着力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广泛作为有效抵押物进行融资的进程,最大限度地解决农村生产发展所需资金的“短板”问题。当农村有大量的抵押物可进行抵押贷款时,在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1年以后,建议将互助社作为准金融组织纳入银监会进行正规行业管理。

(四)建立还款激励机制。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内部,可以借鉴印尼人民银行的做法,对于提前还款的给予贷款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或利息返还,同时再次贷款时给予更简便快捷的审批和更多的信贷支持。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则可以提高利率,个人信用上也会受影响,进而影响个人以后的贷款和工作,以此激励农民和农业尽快还款,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发生。

 

      (作者: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