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政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是我国政府多年来实施的一项照顾性、鼓励性政策,对扶持弱势群体,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社会意义。然而有些企业打着民政福利企业的幌子偷逃税款,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侵害了国家利益,也影响了民政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大安局民政福利企业概况
目前,大安区共有24户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共安置残疾人员375名,主要分布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等行业,2013年共退税达1229万元,有呈下降趋势。人均残疾人年享受退税在3.28万元,而人均残疾人年享受福利不到2000元。
二、民政福利企业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工人数未真实体现,残疾人比例不到规定下限。虽然现在已经开始执行指纹采集,但从历次检查和调查的情况看,现场点人以及查看指纹打卡情况,残疾人人数不够,职工总数增加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企业实际职工总数远大于企业上报数及《工资表》上填列的人数。福利企业隐瞒职工总数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将传达室人员、清洁工人、临时用工、费用工等名义直接列入有关费用,将驻外销售人员采用承包销售的方式计提收入直接记入销售费用,不在企业工资表里反映,以减少企业职工总人数;二是对部分职工工资通过劳务费支出,不在工资表列支,隐瞒实际职工人数;三是还有的企业利用多班制混淆职工总数,在得知税务部门要审核检查后,采取部分停工或全部停产放假等手段,逃避清点实际职工人数。
(二)部分残疾人员的岗位与残疾人的身体状况不相称。生产车间中的残疾人不会本岗位工作;部分企业存在残疾人员以养代岗,有的让残疾职工家中的身体健全家属顶替上班;部分残疾人员上岗率低,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有的残疾人从事销售、门卫的等不在生产车间。
(三)利用一套人马注册两家公司非法牟利。有些福利企业的老板会有关联企业,这些关联企业往往通过转移销售、转移职工人数、转嫁税负等手段获取赚取非法利益。主要做法有:一是将关联企业产品通过福利企业开票销售,以骗取福利企业退税;二是在进货时将进项发票开给关联企业,从而减少关联企业应纳税额,增加福利企业应纳税额;三是福利企业产品全部以高价销售给关联企业,经关联企业简单加工后或直接用于销售,将税负转嫁给福利企业,提高关联企业的进项税额;四是福利企业的职工或会计到关联企业领取工资,既减少福利企业的职工人数又增加关联企业的成本,减少关联企业的利润体现。
(四) 不按规定使用发票。一是不按规定取得进项发票,致使企业税负过高,形成“高征高退”。由于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有些福利企业取得进项发票的意识十分淡薄,有的甚至将不要进项发票作为降低进货价格的交易“筹码”,造成福利企业增值税税负率高,同时也给对方偷逃税款提供了方便。二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有的福利企业甚至要求供货方将增值税发票虚开给别的企业,获取非法所得。三是有福利企业为了市场竞争,满足客户的需要,未按实开票,将销售发票高价开出,造成对方企业多抵扣税款。
(五)未按规定做好残疾人员上岗管理。一是有的企业常常称指纹打卡器出现问题,致使打卡记录不完整;二是残疾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更新,会计资料不能及时提供;三是岗位分配图不统一;四是工资没用银行卡发放,或是即便用银行卡发放,但银行卡并未发到残疾人手中,残疾人拿到的仍然是现金,多少只有老板才知情。残疾人为了保住一份工作,面对民政部门或是税务机关的检查,说假话;甚至不及时为残疾人员交纳社保,残疾人员的利益根本不能得到保障。
(六)部分福利企业档案资料参差不齐。没有建立真实的“四表一册”档案,给每个年度的年检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七)部分福利企业税负虚高。由于可以享受国家的税收返还,部分企业为了降低原材料的采购价格,获取高额利润,不按规定索取专用发票,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或根本无进项税额,造成税负率居高不下。这种税负高的非正常现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的经济秩序,而且给销售单位偷漏国家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对税负偏高的民政福利企业不予办理退税,这为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增加了难度。
(八)管理力度不大,稽查力度难以到位。福利企业税收政策性较强,税收业务要求高,并涉及各行各业,范围广,由于种种原因,在管理上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日常管理和稽查工作也难以发挥。
三、如何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加强管理
针对民政福利企业目前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上述问题,为了进一步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堵塞漏洞,加强征管,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不受损失。
(一)加强对福利企业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看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应税货物是否单独核算,对其生产销售的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外购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与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应税货物统一核算,骗取税款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除依法进行处理外,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先征后返政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加强对福利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出现福利企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国税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 规范审核调查。对企业上报的各种资料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核对残疾证、残疾人员身份证、岗位、工资表以及残疾人员签字,看残疾人占生产工人比例是否真实;管理人员要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规模、生产工艺等情况,对企业的性质、资金来源、残疾人员岗位等逐项进行查验核对。
(四)加强对福利企业进项发票的管理。福利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属于抵扣范围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必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取得而未取得的,国税机关除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还应按入账金额乘以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相应扣减应退增值税税额。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属于抵扣范围的货物,属于经常使用的或金额较大的,必须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取得而未取得的,国税机关除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还应按入账金额乘以增值税征收率,相应扣减应退增值税税额。
(五)加强对福利企业职工上岗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的日常巡查。检查其是否存在隐瞒正常职工人数和虚增残疾职工人数的情况,核实残疾人计算比例是否真实,以及日常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对企业隐瞒正常职工人数和虚增残疾职工人数的,当月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对福利企业在考勤、残疾人招工与辞工、残疾人员计算比例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当年已退税款。
(六)严格监督福利企业对退税款的使用管理。对于福利企业未按规定将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用于缴纳残疾职工的“两金”、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扩大再生产、残疾人集体福利及公共设施建设、补充流动资金等规定用途的,应追缴已退税款。
(七)加强日常管理。实施纳税评估,对福利企业积极稳妥地进行纳税评估,既可以找到征管中不足,又能发现疑点。从而使税务稽查工作有的放矢通过对福利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税负异常户,及时稽查,可以大大提高征管质量,堵塞征管漏洞。
(八)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加深对民政福利企业的认识,增强税务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以税务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为依托,坚持依法治税,加强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使福利企业的税收在征管质量上再上新台阶。
(作者:区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