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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健品监管
发布时间:2015-02-02 11:45:17       作者:肖君晓       来源:区食药监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意识的不断增强,保健品的消费也日益旺盛。然而,保健品市场存在的某些“乱象”,使公众对保健品的信任度大幅降低,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保健品监管现状

通过初步调查,我区没有保健品生产企业,有保健品专兼营、且品种数量较多的企业182家,其中专营店10家,药店、超市等兼营店172家。保健品经营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保健品经营店数量多,“小、散、乱”现象明显

保健品经营单位分布广泛,除涉及安利、天狮、无限极等专营店,也涉及超市、药店、村卫生室、性保健用品店等其它一些兼营店,专营性不强,专兼营、且品种数量较多的182家。经营品种从单一品种如百货店多只经营“红牛”一个品种到经营几十个品种的专营店均有,“小、散、乱”现象明显。

(二)经营者文化程度呈现“正金字塔”结构,多数法律意识不强

保健品经营者文化程度呈现“正金字塔”结构,大学、中专、高中、中学、小学学历从塔尖依次向塔基分布,文化程度差别大,法律意识深浅不一,依法接受监管理念存在从“积极配合”到“不服从监管”的变化。

(三)索证索票意识较差,进货把关验收不严

从保健品的购进、存储、销售等整条流通链来看,产品的查看验收不严格,没有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质量验收制度,多数经营者没有建立保健品购进、销售台帐,索证、索票意识还不强,究其原因,主要是经营者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食品质量及安全意识淡薄,守法经营、规范经营、专业经营的意识普遍较差,其次是各保健品经营单位规模小,经营品种、数量有限,进货渠道复杂,产品类型不固定。

(四)保健品经营者未进行健康检查上岗现象明显

保健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20096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从监管情况看,保健品经营者每年只有药店、专营机构进行了健康检查,其它保健品经营者很少进行健康检查,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如何体检、如何办理健康证等具体事项还不明确造成的。

(五)无照经营普遍存在

除少数保健品经营店在《营业执照》上标注有“保健品”经营范围外,大多数保健品经营店存在无照现象,更没有保健品经营的特别许可。这些未经许可经营保健品的单位,由于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缺乏保健品相关知识,其对保健品优劣的鉴别能力及对消费者的指导水平就会大打折扣。

(六)盗用、冒用保健品批准文号、标识的现象时有发生

保健品的批准文号有“卫食健字”、“国食健字”两种,标志为“蓝帽子”,且必须是蓝色,目前通过初步调查发现,在性保健用品店内其它产品盗用、冒用保健品批准文号、标识的现象比较突出,如“肾搭档软胶囊”,有保健品“蓝帽子”标志,而批准文号却为“深卫食准字(2005)第056号”。

(七)保健品会议营销社会影响恶劣

一些厂家和商家的销售人员,为了达到推销保健品,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利用患者尤其是慢性病人、中老年人求医问药心切、希望了解健康知识的愿望,通常选择一些适宜场所如农家乐、大型会场、闲置歌舞厅、闲置厂房等地方,在执法部门下班的时间聚众进行保健品非法广告宣传,并以事先串通好的“患者”现身说法,吹嘘用了该产品是如何有效,严重误导消费者,再以免费赠送、试用产品为诱饵,最后高价销售,获取暴利后迅速离开,这些流动销售保健品的行为,多数没有资质证照,流动性大、欺骗性强。不仅所销售的保健品质量得不到保证,而且部分人群还可能会因延误治疗导致身体状况的恶化。慢性病人、中老年人消费者对这类宣传行为无法识别真假,很容易上当受骗。这类保健品投诉举报在我局投诉举报事件中全年约有23起,由于保健品厂家和商家的销售人员早已离开,致使处理这类投诉举报存在很大困难。

(八)基层保健品监管队伍人手少,专业人才缺乏

目前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保健品监管的人员很少,与保健品相关的专业人才便是凤毛麟角,监管力量与监管对象数量严重不成比例,很难有效监管保健品。

二、建议和对策

(一)做好调查摸底、建档工作,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保健品监管初期一定要克服人少事多的困难,扎实做好保健品经营店的摸底调查工作,逐户建立保健品经营店信用档案,构建信用监督和失信警戒机制,及时表彰、鼓励、宣传质量信用度高的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增强保健品经营者的诚信意识。

(二)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形成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调查中发现,许多消费者对保健品常识所知甚少,甚至误认为保健品对某些疾病有治疗作用,建议通过网站、新闻媒体、食品药品科普宣传月、公益宣传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渠道,大力宣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保健品监管职责、保健品基础知识,制作宣传资料向广大消费者发放,提高消费者保健品常识,形成健康的消费心理和理性的消费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细化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监管责任体系,细化监管任务,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保健品安全监管方案,把保健品监管工作延伸到村社区网格,有效遏制会议营销行为。

(四)部门联动,加强保健品广告监测。加强与宣传部门、工商部门、文广部门、公安部门日常工作联系,形成部门协作长效机制,加大保健品广告发布前监测力度,有效减少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向广大消费者宣传保健品广告知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自动抵制虚假违法广告,正确引导消费。

(五)严厉打击保健品违法违规行为。对保健品非法添加化学药、未取得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迅速出击,严厉打击,坚决保护守法经营和规范经营,为保健品经营提供良好公平的竞争环境。

(六)加强保健品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监管实务培训,让保健品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七)尽快出台《保健品监督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细化保健品监管职能。

 

(作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