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整整6年了。
一、总体评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人社局及区级相关部门,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全面贯彻实施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近两年,全区共接到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30起,涉及职工253人,为劳动者追回损失643.2万元。劳动调解仲裁工作得到市人社局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工作走在了全市的前面,创造的经验在全市得到推广,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履职能力。针对我区用工单位多的特点,区人社局坚持深入企业、贴近群众,不断提高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知晓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工作做到了“三个结合”,即学习宣传与业务培训相结合,学习宣传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学习宣传与仲裁案件紧密结合。
(二)组建仲裁机构,强化仲裁队伍建设。一是建立仲裁院,二是编制人员逐步到位,三是组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四是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大调解”工作机构。
(三)夯实仲裁基础,完善仲裁制度。一是夯实仲裁基础。区仲裁院建立了仲裁庭、调解室、办公室、档案室、接待大厅、会议室、档案室等,仲裁院均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并已具备使用办案软件的基础条件和网络环境。二是完善仲裁制度。建立了仲裁“简易程序”制度,开辟了仲裁“绿色通道”制度,推行了“阳光调解”制度,实行了案后回访制度,完善了基层预防制度,落实了裁审衔接制度。
(四)切实做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两年的230起案件,属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133件,处理133件,结案100%;不予受理5件;在受理案件中调解处理51件,调解率为100%。裁决处理68件,立案后撤销案件14件。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按用人单位性质划分:非公有制单位124件,占案件总数的93.2%;个体工商户3件,占案件总数的2.3%;外资企业1件,占案件总数的0.8%;机关事业单位5件,占案件总数的3.7%。各类案件按争议原因划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54件(其中工伤保险争议案件32件),劳动报酬34件,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45件。
(五)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我区积极探索、优化办案方式,实施集体争议分案处理,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情况,按照“先难后易”或“先易后难”的方法,分解矛盾、化解矛盾,把面上的问题化为点来处理,力争事实认定清楚,案件处理准确,同时有力地减少群访案件的发生。全区集体劳动争议明显减少,案件处理的精确度明显提高。近年来,区仲裁院仲裁案件到区法院起诉率低于10%,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基本维护仲裁裁决,我区仲裁工作质量得到市仲裁委的好评。
(六)积极稳妥地处理了劳动信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两年来,区人社局共接待来信来访政策咨询3300人次,受理案件97件,对不符合信访立案条件的,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使其平稳息访,做到就地就近快速处理来信来访,全区未出现一起越级上访案件。同时,区人社局积极改进信访工作处理方式,对符合劳动仲裁立案条件的,引导职工通过劳动仲裁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维护了我区社会的稳定。
三、问题和困难
(一)宣传教育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面对社会,采取多形式宣传还不够,人民群众对此法的精神实质了解不够。
(二)事多人少的矛盾逐步突显。从2012年开始,我区仲裁案件上升到100件以上,今年可能会突破200件,而仲裁人员只有3人。
(三)仲裁庭标准化建设不够。区人社局虽然通过努力,在多方面的支持下,仲裁庭基本建成,但仲裁庭标准化建设与省市要求还有差距。
(四)基层调解作用发挥不够。我区乡镇街都成立了基层调解委员会,但大多数工作人员业务不熟,遇到问题一般直接告知其到区人社局咨询或处理,没有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
四、建议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劳动保障领域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全区上下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及践行群众路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继续认真抓好这部重要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二)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深入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是这部法律得以继续顺利贯彻实施的基础。一是要高度重视搞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认真学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熟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大力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工作。区人社局要会同法院、工会、企业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知识,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理解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和意识,引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反映诉求,提倡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纠纷。
(三)大力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
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是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保证。要依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积极推进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一是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力度,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解决好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落实问题,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发展趋势,合理配备办案人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要会同法院、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依法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调解制度,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台,逐步在乡镇、街道建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更好地发挥调解在化解劳动纠纷方面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要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队伍建设。研究制定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工作规划,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解员、仲裁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新增调解员、仲裁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选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涉及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区人社局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组织领导。一是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二是要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人员队伍稳定。三是要认真研究制定我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发展规划,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四是要针对当前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特点,主动分析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指导调解组织积极稳妥地解决劳动争议。五是要进一步发挥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作用,会同法院、工会、企业组织等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作者:区人大法工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