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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司法强制搬迁案例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0 11:06:15       作者:丁德水       来源:区政府办

一、案情回顾

马吃水立交桥东侧宗地系市旧城改造的重点项目,根据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相关文件批准,大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1232日公示了该地块的安置补偿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在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区政府随即启动土地征收、房屋搬迁工作,该项目也已于20123月开工建设。20124 2日,区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公示,期间,被征收人钱**(化名)因对安置补偿要求过高且超过了政策规定范围,经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征收人钱**洽谈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未果。201252日,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征收人钱**。被征收人钱**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于2012518日向自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于201265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规定,被征收人钱**可在规定的15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被征收人钱**选择放弃。区政府于2012612日向被征收人钱**送达了履行义务催告书,被征收人钱**及其家庭成员并未按照市、区政府作出的决定履行,声称“如不按照自己要求给予补偿,决不搬迁,若政府对其强拆,坚决对抗到底”,且购买汽油4.3升、菜刀3把放置于家中,并通过网络造势,扬言上访。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推进,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确保被拆迁户整体利益和公平正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区政府依法向大安区人民法院提出对钱**房屋实施司法强制搬迁的申请,经大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委托区政府实施强制搬迁。2012721日,大安区人民法院向被征收人钱**送达了《司法强制搬迁裁定书》并通知其5日内腾空交房,钱**户表示拒绝。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区政府做出了对被征收人钱**的房屋实施司法强制搬迁决定,并于201287日依法对被征收人钱**的房屋进行强制搬迁。

(一)被征收人钱**情况

该户家庭主要成员共13人,包括:产权人钱**,前夫孙**,大女儿孙大,大女婿夫李**,外孙女甘*女,二儿子孙二,二儿媳妇赵**,二孙女孙小二,三儿子孙三,三儿媳妇王**,三孙子孙小三,小女儿孙四,小孙女廖**。被拆迁房屋座落于凤凰乡济公居委会4组,房屋产权证齐全,建筑面积为229.85m2,土地使用权面积93.40m2,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

(二)安置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区政府对被征收人钱**做出了补偿决定:一是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区政府补偿被征收人钱**460㎡的安置住房共计240㎡,补偿搬迁费、房屋附属物、附着物及装修费41488.25元,按照“拆一换一”不补差价及超面积按规定补差价的规定,被征收人钱**需向区政府支付10.15㎡的差价16747.50元,并支付3套安置房屋的水电气闭路电视安装费用22800元,合计39547.5元,两者相抵扣后,最终被征收人钱**将获得460㎡的安置住房及1940.75元货币(不包括提前搬迁奖励费、临时过渡费)。二是如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钱**的房屋将按照2200/㎡进行补偿(根据中介机构自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其砖混结构住宅按2200.00/㎡补偿),其房屋总价款为505670元,加上房屋附属附着物及装修、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水电气闭路电视安装费等补偿费用50457.35元,最终被征收人钱**将获得556137.35元的货币补偿(不包括提前搬迁奖励费)。

(三)矛盾分歧

被征收人钱**及其家庭成员起初要求在原地安置,但未明确具体安置房屋面积和补偿金额,如异地安置则要求安置房屋8套,另补偿50万元装修费;后又提出安置790㎡的房屋不补差价,另补偿40万元装修费,若不能满足此要求绝不同意搬迁,被征收人钱**的房屋安置要求远远超过了区政府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的补偿安置标准,经多次协商无果。

(四)司法强制搬迁前不稳定因素预测

一是司法强制搬迁当日,钱**及其家庭成员、亲友等估计有不低于5人参与阻挡强制征收工作,特别是户主钱**、前夫孙**、二儿子孙二及三儿子孙三有可能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如堵门阻止、用汽油自焚威胁、以自制汽油燃烧瓶投掷工作人员、跳窗或使用管制刀具抵抗等。

二是被征收人钱**三儿子孙三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在对其进行司法强制搬迁时,通过出租车对讲系统发布煽动言语,组织不明真相的人员参与阻挠强制搬迁。

三是执行司法强制征收后,被征收人钱**及其家庭成员、亲友等在网上制造舆论,在社会上散播谣言,大肆炒作。甚至长期到市、区缠访闹访,到省进京上访。

(五)司法强制搬迁实施情况

区政府成立了司法强制搬迁实施及保障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人民法院、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区公安分局、凤凰乡政府、区房管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区委宣传部、区执法局、区群工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局、区监察局。指挥部设置执法监督组、搬迁拆除组、事件处置组、控制维稳组、后勤保障组五个工作组。

(六)后续工作

201287,我区按照工作部署,成功地实施了钱**房屋司法强制搬迁工作。因事前准备充分,现场处置妥当,没发生人员伤亡或群众聚集等不稳定事件。司法强制搬迁后,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所做工作包括:由凤凰乡政府负责安置物品的存放保管,并为被征收人钱**及其家庭成员落实临时安置住房或进行临时安置货币补偿;由区卫生局负责将钱**本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医疗救护(钱**有病史,搬迁当天情绪激动),并对其进行安抚;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具有过激行为的孙二进行拘留,并实时做好情报信息及舆情监控;由区群工局、房管局、凤凰乡镇府对其他家庭成员进行安抚劝导;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各职能部门一并负责做好各自所负责工作方面的资料整理工作。

二、案件思考与启发

(一)司法强制拆迁中法院的尴尬

在我区“8·7”司法强制拆迁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区法院贯穿整个案件始终,法院既是司法强制拆迁的决定部门,又是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对其作出了明确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既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又明确了征收补偿决定司法审查的底线,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在对公民财产权尊重程度不高的国情和法治现状下,虽然不能完全改变目前征收的混乱局面,但这对于促使法院回归本位,更好地承担司法裁判、监督制衡的角色,保护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有着一定的进步意义。在当前司法体制下,各地法院服务于地方政府的“发展大局”,面对被征收人激烈抵抗,法院的司法力量有点力不从心,而在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县级政府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中,又难免不存在地方政府对司法审查的干扰,甚至法院要执行当地政府的“命令”,人民法院对强拆审查的公正性仍饱受质疑。笔者建议,地方政府在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时,受理法院应提高到司法审查管辖级别,如区县级政府申请应由中级法院或者至少异地法院进行管辖受理。

(二)避免司法强制搬迁行政化

司法强制搬迁和行政强制拆迁是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的两种形式,而两者较为明显的区别是执行主体的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而司法强制拆迁只能由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笔者认为,在现有国情和法治状况下,司法强制拆迁大多是法院委托地方政府具体实施,地方政府走法院关已是形式关,地方政府已然成为司法强拆的执行主体,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差别已不明显。在“8·7”司法强拆中,法院虽为执行主体,但最终委托区政府执行,区公安、执法、司法、交警等执法部门也一同参与。虽在整个司法强拆中依理依法,但对于不知情或者法律意识不高的社会大众群体而言,很容易让人感觉这实际就是政府一手操办的非法强拆,为此,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强化法院在司法强拆中的中心作用,避免法院工作政府化。在目前工业化城镇化“双加速”的发展态势下,征地拆迁十分频繁,我们应该更加重视这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暴力强拆与司法强拆、行政强拆的根本区别,填补社会大众对征地拆迁的认识误区。

(三)“公共利益”内涵需进一步明晰

政府征收不动产的前提条件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第一次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但其严谨性较差,同时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主体及法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故设立“公共利益”的征收门槛亦形同虚设,无法有效阻挡目前强大公权力对私权力的有意侵夺,各地征收补偿政策具有较为明显的滞后性,在目前国情下,被征收人可以忍受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但普遍的征收补偿显失公平问题,这已经成为建设和谐、诚信、民主、文明社会的巨大隐患。为此,在今后较长时间内,要更突出强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跳出拆迁谈拆迁工作

由于过去关于房屋搬迁的立法不完善,强制搬迁执行权的归属不合理,以及行政机关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意识不强,导致了实践中非法搬迁、暴力搬迁、野蛮搬迁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如何才能避免暴力拆迁,更好地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呢?笔者认为应当跳出拆迁谈拆迁。

一是改革地方政府官员考核指标。公众从当前暴力拆迁频发地区总是能发现地方政府的身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指出“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然而,从现实大量的媒体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拆迁现场都可以看到公安、城管、武警和建设局、街道办等政府部门的车辆加入拆迁队伍甚至为其开路。地方政府这样做为的是GDP,也难免不存在为了个别领导干部的个人政绩,我们不需要蒙受巨大损失和有争议的GDP,我们更不愿看到带有个人政绩色彩的形象工程。

二是加大官员问责力度。除地方政府错误的政绩观,对GDP盲目追求外,拆迁背后隐藏的贪污受贿和第二财政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也成为官员支持或默认暴力拆迁的深层次原因。然而拆迁事件爆发后,很少有相应政府部门直接责任人受到惩罚,或者受到的惩罚不足以形成威慑力,使得相关责任人敢于负担问责风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惩罚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的,但实践操作中在严格执行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是增强城市建设行政规划的透明度。当前城市拆迁过程中,部分民众闻风建房、索要补偿的情况较为普遍。从整体经济和社会角度看,这不仅浪费了国家资源,也给周围的安全带来隐患。甚至建房者自己都不敢在家居住。如南京市某“拆托”了解到某职业教育中心**校区被确定为拆迁地块后,即向该校原校长方**行贿4.5万元,以30万元的低价取得了该地块的承租权,并突击抢盖违章建筑1万余平方米。这种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为政府建筑规划不及时透明,且没有及时按照规定禁止规划用地新建建筑导致的后果。对于确定的城市建设规划,政府应及时向公众透明相关信息,规定合理的拆迁冻结期。拆迁冻结期内严格限制建筑扩建,杜绝发生建造新房仅为索要更多补偿款的情况发生。 

四是制定细化的市场标准补偿政策。政府应出台具体细化、符合市场价格的拆迁补偿政策。当前拆迁事件基本上都是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反差巨大引发的矛盾冲突。其次,当前拆迁补偿商定中还渗入了过多的主观因素,因此,政府应制定符合市场价格的的补偿政策并将其细化,对周转补偿和奖励补偿金额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形成统一的标准,消除补偿协商过程中渗入更多主观因素的可能,避免违规补偿、人情补偿激发的社会矛盾。另外,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在拆迁冻结期内对拆迁区域内进行的房产评估指标也应及时向公众透明,重新安置和补偿标准的合理度应接受舆论监督。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得到被征收人认可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