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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润纠结 解融纷争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的探索和实践
发布时间:2013-11-28 03:30:44       作者:倪果       来源:区法院

20046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社会管理,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管理被纳入到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明确了政法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作为法院窗口单位的基层人民法庭,处在社会治理的最前沿,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也最为密切。因此研究其自身存在的社会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进行探索创新,是一个亟待深入思考的问题。

本文以基层人民法庭巡回审判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以大安区人民法院为调研对象,试图探究基层人民法庭的社会管理创新之道。大安法院2011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320件,结案2274件,结案率为98%,调解率84.7%,当庭履行率57%,巡回办案率87%2011年被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年度全市法院巡回审判“突出成绩奖”。

一、方圆调解,理性平和

理念是行为的灵魂,指导着行为的发展方向。“方圆调解室”是大安法院立案调解中心专门设置的房间。正方形的房间,圆形的桌面,与正规的审判法庭设置明显不同。方形的房间寓意规范、秩序和坚守法律的底线,圆桌指和谐司法,人性圆融,依法调解和协商,房间的设置事实上反映了法院工作中的一种思维方式,即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融和当地群众普遍认同的理念于调解之中,提倡互谅互让,以不拘一格的方式,促进调解工作的开展。这种工作理念被命名为“方圆理念”。“方圆”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司法为民。

当我们慨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下降的时候,我们是否想到过那种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司法观念恰恰是造成这种结果的重要原因。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教授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明确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会退化为僵死的教条;中国先哲老子也讲“信不足焉,有不信焉”;孔子也曾言“民无信不立”,这些言论都揭示了一个道理——真正的法律权威来自于人民群众的理解与信任。因此,要么通过调解的方式使老百姓在情理上接受,要么在判决时充分说理让老百姓在法理上接受。相互理解,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得以树立和维护。比如2009年,团结镇的胡某与李某因鱼塘坍塌问题发生口角、抓扯,因此事涉及两个不同姓氏家族的恩怨与利益之争,法庭受理原告胡某的起诉后,承办法官阅读了30多份100余页的调查笔录,认为该案不仅仅是一件小小的民事纠纷,更是关系到当地两个家族和谐与否的问题。基于上述考虑,法官在政府支持下,先后五次来到原被告两家,跟两家族成员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并从和谐、发展等多方面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两家和睦相处。经过多次疏导,最终解开了双方的“心结”,原告主动撤诉,双方尽释前嫌,握手言和。

二、巡回审理,践行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

司法理念是法院的精神内核,必然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一个基层人民法庭的所有活动应始终着力在“司法为民”上做文章。而一个法庭为民服务的方向,永远不能脱离自己的实际。

大安法院辖区地广人多,交通不便,虽有国道穿境而过,但大多数农村地处偏远,村民到一次城区,走路搭车来回有时得花一天,一旦发生纠纷,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切实推进巡回审理力度,大安法院专门制定了“五定”措施,有效减轻了群众的诉累,赢得了多方好评。一是定地点,贴近群众组织建立巡回法庭。这样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又为法庭组织开展巡回审理,减少了麻烦,节省了精力和时间,从而保证了巡回审理制度的落实。二是定时间,方便群众诉讼咨询。每周一、三定期派人到辖区乡镇的巡回办案点开展工作,在乡镇赶集日开展立案、巡回审理和法律咨询。根据群众要求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变更或增加巡回办案时间。在每年春耕或者秋收等农忙时节,对涉农案件能够采取巡回办案的,一律进行巡回办案,为群众提供方便。三是定案件,选案注重便民实效。确定了以下几类案件能够实行巡回审理的必须进行巡回审理:①典型的或者群众关注的、对群众有普法意义的案件;②当事人行动不便的赡养、抚养、赔偿、离婚等案件;③农忙时的涉农案件;④偏远村庄争议不大、调解结案可能性较大的案件。四是定指标,以指标确定任务。巡回审理在便民的同时确实加重了法庭和法官的负担,法庭辖区山路较多,法官常常会因此怠于下乡。为切实推进巡回审理,避免巡回审理流于形式,法庭确定巡回审理率不得低于80%。五是定职责,审判与普法有机结合。要求在开展巡回审理时,法官既要做好办案法官,又要当好调解员和宣传员。积极借助当地基层组织力量做好调解工作,注重以案说法,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起到法律宣传的效果。

家住回龙镇的两位李姓老汉,原告83岁,被告80岁,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至法庭。法庭受理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年事均高,行动不便,按照巡回办案的规定,承办法官决定到当事人住所地巡回开庭审理。审理中查明,两位老人之前并没有矛盾,因发生口角,被告打了原告,系一时的偶然行为,经进一步了解情况,发现被告经济状况较差,生活困难,无力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而原告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考虑到这些情况之后,承办法官积极耐心做双方工作,在村委会干部和原告家属的配合下,原告李老汉只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而自愿放弃了经济赔偿的诉求,最终该案得以顺利调解。

三、侧耳倾听,延伸服务

大安法院结合辖区居民基本情况、引发纠纷的类型和特点,在乡镇、街道的部分村委会、社区建立了便民诉讼服务室。服务室将现有法官合理分组,全部挂点到各室,各室安排一名具体负责人,各室均聘请一名联络员,工作日内在室值班,负责日常事务联系,同时负责协助对辖区人民调解人员的指导、培训等工作,确保服务室的正常运转。街道办服务室每周二、五,由各室挂点领导至少安排2名法官在岗值班,各乡镇服务室每月安排法官到室12天。若各室有特殊需求,由联络员随时通知服务室负责人安排法官及时参与纠纷化解等工作。

服务室是将审判职能前移,延伸到基层,扩展到矛盾纠纷的产生地和源头,与基层组织及相关部门建立起一种优势互补、互助联动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发挥基层组织与群众关系密切,具有极强亲和力的优势,与法院司法工作的专业性、被动性与神秘感形成优势互补,及时发现、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从源头上息诉少诉,促进辖区内和谐稳定,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目前,随着服务室的不断设立完善,功能不断拓展延伸,辖区内一些农村居民在自家即可通过电话就法律问题与法官进行交流联系预约诉讼事务等。

“以前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咨询和求助不方便,现在社区里都有法官了,遇到大事小事,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法律服务了。”这是华大社区当事人吴某真切地感受到了我院便民诉讼服务室带来的便利和实惠。今年年初,吴某步履蹒跚地来到我院华大社区便民诉讼服务室要求法官给自己的七个子女做工作,要求他们赡养自己。听完老人的要求后,服务室的法官马上进行调查走访,并邀请社区主任、人民调解员多次到吴某子女家中沟通,查找双方矛盾所在,把握双方感情契合点,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吴某的子女之间达成赡养老人的协议,不仅使吴某能够老有所养,而且父子关系得以改善,亲情得以维系。这是我院社会管理创新服务、建立便民诉讼服务室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果。

可见,基层人民法院应始终围绕“司法为民”这一核心主题,着眼大局,以为人民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立足审判本职的同时,在宪法和法律授权范围内,注重职能延伸,能动灵活,加大纠纷的预防调处力度,不断延伸法庭的触角,丰满服务区间,努力开创基层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新局面,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