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社会矛盾”。为此,我院承接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立项资助的重点项目,积极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建设研究,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从而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一、我区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
当前,我区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上建立了预警机制、接访机制、释法说理机制等8个机制。从目前建立的一些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制度上进行研究分析,得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的概念是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部门在接待、受理、办理、处置涉及法律法规及诉讼事项的信访案件时,有针对性的有机运用事先建立起来的一整套用于应对、处理、解决、平息该事项的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达到依法有效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建设就是要从办理信访案件的实践出发,认真研究、分析、总结、提炼出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方式方法等,上升到制度机制层面,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对司法机关及其他单位部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此我们开展了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建设的研究,从三大机制模块出发进行研究,即: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前置机制模块、办理机制模块、后续机制模块,各模块内又包括许多机制制度等。每个机制模块都可以多头交叉的作用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呈现出网状互联。
二、前置机制模块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前置机制模块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部门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之前所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制度机制,主要包括预警机制,处突机制,接访机制,跨部门、单位或地域的信访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沟通商谈机制,联席会议机制,摸排机制,闹访缠访非法访处理机制,风险评估机制等。这里重点讲讲预警机制、处突机制和接访机制。
1.预警机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预警机制分为内部预警机制和外部预警机制。该机制是司法机关或非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行政执法以及实施法律时,重点检测当事人是否有向司法机关或其他单位提出解决问题的倾向或请求,确定警戒标准,时刻监测和发现当事人可能产生涉法涉诉信访的倾向,及时向司法机关及相关单位部门预警,并分析发生信访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前介入或做好防范措施的一种机制。2015年,我们运用检察院内部制定的刑事申诉预警机制,公诉科在办理刘某诈骗案时,刑事被害人谢某等8人有提出刑事申诉的倾向,公诉科提前向控申科预警,控申科提升介入并成功化解了一起集体访案件。
2.处突机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突机制是指对涉法涉诉信访个人或群体以非法律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方法进行非常态的信访而采取的一种处置机制。该机制应当从事态的全面迅速控制、准确找到涉访症结、多方反应快捷、依法果断采取相关措施、上下协调联动、落实危机责任、确定主要领导人员在突发事件处理中的作用等方面来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突发事件处置机制。2017年,我院办理的一起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张某情绪激动、行为过激,为避免发生意外我院迅速启动处突机制,两名司法警察将申诉人强行带离。
3.接访机制。俗话说万事开头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接访也不例外。接访工作是办理信访案件的重要前置程序,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接访机制制度建设,确保接访依法有序展开。我院建立了检察长接待日及接待制、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创建安全防范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依法告知制度、公示制度、远程视频(电子)接访制度等,近年未发生一起因接待不当造成的信访事件。我院在机制上还在积极探索建立发泄宣泄机制、心理提前介入机制、警察保安机动机制、安检机制、多人或群体接访机制等。
三、办理机制模块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机制模块主要包括释法说理机制、公开机制、多方参与机制、心理辅导机制、快速办理机制、阅卷机制、调查机制、安全防范机制、内外监督机制、关爱机制、救助机制、帮扶机制等一系列机制制度。要深刻认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机制是处于整个机制模块的核心地位。
1.释法说理机制。释法说理机制是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非常重要的机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一般都涉及法律问题,有必要创建释法说理机制,对信访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有利于依法、依规、有序进行信访和维权。释法说理机制应当从释法说理目的、应遵循的原则、释法主体、对象、重点、时机、参与方式方法以及基本要求等方面加以规定,建立释法说理工作责任制、反向纪律责任、质量评析通报制和社会评价制度等工作制度,要贯穿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2017年,我院建立了释法说理制度,通过释法说理成功化解了王某某、李某某闹访、缠访积案,积案化解率达100%。
2.公开机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开既包括程序公开也包括实体公开,在内容上公开立案标准、公开阅卷制度、公开审查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公开答复制度、公开法律文书制度以及公开例外规定等,让办理的每一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都经得起任何考验。在公开机制建设上应加强对公开原则、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方式方法、公开载体、公开时效等作出明确规定。我院从2015年开始,运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公开听证等方式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近30件,化解的效果显著,公平正义得到彰显。
3.多方参与机制。要增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公信力,就必须要主动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化解或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可采用“司法公职人员+律师、司法公职人员+人大代表、司法公职人员+政协委员、司法公职人员+社会各界人员、司法公职人员+N、A+N”的机制来参与化解或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内容要明确参与化解或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员资格条件、专业水准、审批程序、参与原则、独立发表法律意见、责任规定及其他要求等。我院从2015年开始引入了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并成功化解了缪某某刑事申诉缠访案件。
4.心理辅导机制。心理辅导机制针对有心理问题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员开展的心理疏导。心理辅导机制侧重于对信访人存在侥幸心理、缠诉心理、对抗心理和固执心理的进行“心理定位分析”,通过心理辅导,解开信访人“心结”。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信访人,无法通过心理辅导解决问题的,应建立移送当地精神卫生中心进行心理治疗的机制。我院目前设立了心理咨询室,有3名干警参加了心理咨询师的培训,正逐步将心理辅导运用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
5.终结(退出)机制。近年来,由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办理的信访案件基本没有向当事人发出书面的终结(退出)法律文书,导致信访人长时间上访、重复访、多头访、缠访、闹访,形成信访积案。所以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退出)机制势在必行。终结(退出)机制包括程序终结(退出)和实体终结(退出),终结(退出)机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终结(退出)条件、审批程序、时限、终结(退出)结论的作出、法律效力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建议把终结(退出)办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增强其执行力。对作出终结(退出)结论的信访案件,信访人再上访无理取闹、扰乱社会秩序、谋取非法利益等的要依法处理。
四、后续机制模块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后续机制模块是指对办理完毕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为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和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等的机制制度。这里重点谈一谈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跟踪回访机制、息访息诉机制。
1.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办理完毕或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全面评查,坚持公开、公示、公正、客观、高效的原则,评查应当包括评查案件的范围、评查案件的内容、评查质量标准、评查程序、评查主体的确定和抽选、评查结果的使用等。大多数案件都是通过质量评查发现案件质量问题,特别是发现错案、瑕疵案件,建立案件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对办理的错案、瑕疵案件等依法承担司法责任。我院从2015年以来共评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50余件,其中有2件被评为全省精品案件,其余均为合格案件。
2.跟踪回访机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多数信访案件都是办理完结的案件,多数原因是信访人对办理的结果不服所产生的。因此建立跟踪回访机制的目的就是对办理完结的信访案件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继续监控,预防可能再次发生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事件发生,自始至终依法维护安全稳定。首先建立跟踪回访案件台账;其次制定科学的跟踪回访的方式方法,针对不同的信访案件采取不同的跟踪回访方法,达到跟踪回访的目的;再次是以案件为基础联合其他相关机构和部门共同跟踪回访,形成回访合力,帮助生活困难的信访人员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引导其走上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等。
3.息访息诉机制。息访息诉是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终极目标,是我们法律人的职业价值所在。因此建立完善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息访息诉机制,有利于推动整个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建设,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息访息诉机制的内容可以从息访息诉的主体、采取的措施、当事人承诺、所在单位集体社区对其表现、社会评价等方面建立健全。
除以上讲到的机制外还有分流交办转办机制、诉访分离导入机制、大下访巡访机制、督办督促机制、纠错机制、报告机制、报备机制等。要加强机制制度建设,从机制制度上破解制约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难题,真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齐力: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东:区检察院政治处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