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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扩大我区建安和房地产企业税源总量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7-08-02 16:25:54       作者:冯华富 冯德权 范毅       来源:区政协 区国税局 区地税局

按照统一部署,201651日,我区全面实施营改增,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等行业,标志着我区税制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大步。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房地产业成为我区增值税税源规模最大的两个行业。总体上看,建安和房地产项目实施营改增一年来,国地税之间基本实现了工作顺利移交、管理基本理顺、合作平台初步建立。但是,由于这两个行业产业链条复杂、周期长、注册地域管理等原因,再加上税务部门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建安房地产项目的信息共享、通力合作等方面缺乏平台和机制等问题,影响了整个营改增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辖区建安企业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根据税务部门对建设项目一年多的管理经验来看,辖区内建设项目主要呈现两个特点:一是注册地在大安区的建安、房地产企业数量少、规模小,税款入库低。截止到今年6月,大安直接管理的建安、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共计108户,其中一般纳税人40户,投资规模在千万级别以上的只有21户。从税源规模上看,年度应纳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有20户,达到100万元的只有4户。二是辖区内建设项目多,外来承建企业规模大。全面营改增以来,税务部门接受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管理的项目信息1386条,其中项目为完结的报验信息尚有650条,涉及的合同金额达76.8亿元,预计的税款规模超过2亿元。近两年,随着东部新城、东北部新城、川南城际铁路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启动,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将达到100亿以上,但注册地在大安的建筑企业中标项目,投资额占比不到10%,大部分项目都由区外的建筑企业承建。

二、建设项目信息交换情况

涉税信息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实现国地税之间、税务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有利于加强各部门的协作联动,多维度优化税源监控,改善纳税环境。因建安、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其生产环境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所以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共享对其税收征管、项目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息共享渠道

今年我区的建安、房地产信息渠道主要是以《2017重大项目计划》《大安区2017年、201850个特别重大项目计划》等政府文件为依托,由税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巡查,了解业主方、责任单位的基本信息,从而与业主方、责任单位取得联系,对建设项目涉税信息进行具体采集、汇总、分析,同时请求其对建设项目税收申报及缴纳进行监督。

(二)信息共享方式

一个建设项目涉及发改、国土、住建、房管等多个职能部门,而每个职能部门掌握的涉税信息有限。由于税务部门人力物力受限,加上大安目前项目众多,如逐一实地咨询核实,时间和人力严重不足。因此,我区目前的建安、房地产信息主要依靠税务部门主动以电话与职能部门沟通为主,多为碎片式的信息传递,需要收集归纳整合再分析,以确定税源主体和税源地。

三、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部门自身管控力度弱,存在管理盲点

税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主要分辖区内注册企业和外来报验企业进行管理。针对辖区内注册的建安、房地产企业,通过日常征管手段,就能够实现对其有效管理,敦促其按期如实进行申报缴纳税款。但对外来报验企业,由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建安、房地产企业多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部门无法像管理辖区内注册企业一样,通过诸如以票管税、强制扣款等日常管理手段对其进行征管,只能对这部分建设项目采取实地巡查,并要求业主方协助税务部门对其施工方进行纳税义务监督。外来报验企业如果不主动履行预缴义务,甚至不主动到税务部门报验,税务部门能够采取的实质性措施十分有限,成效也不甚理想。国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均集中在省国、地税两个独立的系统,国地税管户和业务处理数据均相互独立,双方征管数据(如发票信息、税源监控数据、稽查查补信息等)无法有效互通互联,纳税人信息不能及时共享,不利于后续风险管理的数据分析和风险比对,难以较好地实现“以税控税”,削弱了征管合力,合作效能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涉税信息共享程度不高,信息严重滞后

尽管我区建立了项目建设各部门第三方信息合作机制,但职能部门之间的共享信息机制没有切实建立起来,更没有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的目的。税务部门获取信息仍然受到一定制约,导致信息不及时、准确、全面,部分税源信息严重滞后,甚至无法掌握,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难度。

(三)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

20174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简称11号公告)中明确提出:“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意即: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接受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税务机关的报验管理,不在建筑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这种情形下,纳税人很可能将其在大安境内的建设项目收入回到机构注册地申报纳税。就去年的申报规模来看,一旦出现此种情形,我区将有40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税款流向市内其他区县。特别是今后几年,随着我区境内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大,预计受此影响每年将流失增值税税款达5000万元以上。

四、几点建议

(一)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由涉税职能部门牵头,发改、国土、建设、财政、住房保障、环保、招商、统计、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参与的项目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把涉及我区各类项目在引进、落地、建设、生产、经营等各审批环节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部门信息全部纳入该平台,并实现信息的定期更新,实现一个部门更新某个项目信息,其他职能部门都能及时了解掌握。定期召开建设项目信息对接协调会,及时掌握市、区有关建设项目信息。加强对部门建设项目信息交流平台的监督考核。

(二)建立项目建设要素要件审批流程制度

在合法的前提下,学习先进地区“法无禁止即可行”的理念,详细制定我区工程项目引进、建设审批流程暂行办法。比如:在招商阶段,可明确要求业主在企业法人注册地、税收解缴关系及年限、就业等方面归属大安;在招标阶段,设置项目总投资一定额度以下非本地企业禁入制,对中标且注册地为区外的建安企业,需要求其提供在我区税务部门办理的报验登记或项目临时登记;在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对区外建安企业,需要求其提供在我区税务部门办理的报验登记或项目临时登记;在付款阶段,特别是政府相关付款单位(包括区政府投资平台公司),在向建筑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应要求建筑单位提供我区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在付款审批单上增加税务部门的清税意见,并做为付款的必要条件,等等。同时,应加强涉及乡镇村村通、金土地等乡镇自行实施项目的乡镇政府或财政所的主体监管责任,各乡镇政府或财政所应及时关注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特别是在工程款预付以及工程竣工结算付款时,应要求项目施工方提供我区税务部门的完清税款证明或完税凭证。总之,凡涉及建设项目从引进到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审批流程,都要明确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审核的固定要件,让全区的项目审批、验收流程标准化、制度化。

(三)实行“三就地”管理登记

对入驻大安的建设项目实行“三就地”管理登记,即:就地项目登记、就地税务登记、就地吸纳就业人员。

(四)深度融合国地税征管改革

尽快建成国地税统一办税大厅,实现税收征管采用一人、一机、双系统征管服务模式,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服务,保证税源及时、足额入库。加快国地税信息化软件平台兼容步伐,尽快实现征税管理数据的信息共享。

此外,要积极支持本地建安、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帮助企业提高资质,做大做强,帮助企业有更多机会参与到我区的项目建设上来。由于建筑、房地产企业是按照企业注册地进行管理,具有总部经济的特征。因此,我区应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一批具有二级以上规模的建安和房地产企业到我区注册落地,努力做大我区的建安和房地产税源总量。

 

(冯华富:区政协副主席, 冯德权:区国税局局长, 范毅:区地税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