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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审理“群体(访)性事件”涉及违纪案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1-16 13:24:18       作者:赖慧芳       来源:区纪委

群(体)访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都会以高度的责任心,按照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迅速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在群(体)访事件化解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调查处理,一般情况下,除司法机关介入开展对涉嫌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外,纪检监察机关也会同时开展对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在对事件发生所涉及的监管责任方面履职尽责情况的调查处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法规室,按照工作职责会参与案件最后审核处理阶段的工作。工作实践中对如何开展此类案件审理工作,有几点体会和思考。

一、把握案件审理工作基本原则,提前介入审理

群体(访)性事件涉及引发的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领导高度重视,机关干部和群众对涉及单位及人员的调查处理结果关注度高,因此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不应当按照常规的案件调查及审理工作时限去办理,审理工作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阶段提前介入审理。在把握案件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惩处和教育相结合,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四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审理工作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初步审核相关案件材料,主要是对案件调查中对未进入案件证据的案件背景进行了解,从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去研究、分析,并作出判断,对案件证据的收集情况与案件定性之间的逻辑关系与矛盾进行沟通,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违纪责任和认错态度好坏,为准确结案提出恰当的案件调查及定性建议。

二、把握案件审理工作程序,依法开展审理

尽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违纪案件时间要求、领导要求高,但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审理工作程序开展各环节工作,准确把握审理工作“二十四字”方针,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对案件的证据逐个分析,充分运用各级各层的案件审理“集中审议制度”,从案件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特别是社会影响和造成的严重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讨论,最终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确定案件性质和处分档次。群体(访)性事件牵发出来的违纪案件,具有复杂性、特殊性以及处理结果的不可预见性,根据不同的群体(访)事件处置要求,按程序提交各层级相关会议讨论,最终确定处理结果。

三、把握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快速正确审理

“群访性事件”引发的违纪案件非常特殊,其特殊性除了表现在时间和领导要求上,在处理结果将会造成的各方面影响上最为特殊,处理轻、处理面窄了,满足不了群众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期待,如果不满的社会舆论、网络掺杂进来推波助澜,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群体(访)性事件;处理重、处理面宽了,我们受处分的单位和人员会觉得非常委屈或者处理失当,甚至其他干部同事也会这样认为,为“受委屈”的被处分单位和人员表示同情或者鸣不平。过轻过重、过窄过宽的处理结果对于此类案件处理来说都是失败的,因此怎样将案件的处理结果达到定性量纪恰当,领导同意、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受处分人员理解的效果也是此类案件审理工作需要把握的一个关键。同时,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也应当非常迅速,做到快审快结。把握了案件的特殊性,将这些因素综合融合贯穿在整个案件审理工作中,直到案件最终的结案及执行上,对快速正确的开展案件审理工作,提出恰当的处理建议就会有主导方向,也能使案件审理处理结果达到要求,对成功化解群体(访)性事件有极大作用。

每一件群体(访)性事件的处置都有经验或者教训可以总结,每一次正确的处置事件,成功的化解矛盾都会是宝贵的经验和范本。违纪案件的恰当处理也是成功处置群体(访)性事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案件恰当的处理除了领导有力、方法得当、各方理解外,从某种程度上我们案件办理以及受处分的每个单位、每一名干部都必须具有顾全大局的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才能有良好的案件处理和化解群众矛盾的结局。通过案件的调查处理,我们每名干部,包括纪检监察干部也都将受到正确处置群体(访)性事件良好的锻炼和考验。我们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人员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获得新的知识和工作经验,同时也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适应新形势,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

 

(作者为大安区纪委监察局审理法规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