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监督背景
我国村(社区)村委监督应该说,从理论上早就确立了,只是在形式上没有形成成熟的体制和机制。比较明确和典型的是村民自治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扮演了监督的角色。不过,一方面并没有专门的村级监督检查机构或组织及相应的专门人员,另一方面没有更好地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责。很多时候,走过程走形式比较多。这样导致村委会监督完整系统的体系没有完全形成。
二、村委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村委会监督体制机制不成熟,制度混乱,效率低下。
乡镇村委会处于基层的最前沿。在我国,村委会具有行政与事业的双重重要作用。既是一个基层领导又是一个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基层自治组织。实际上,扮演着综合性和基础性的重要角色。
乡镇村委会监督随着村委会的建立也相应地逐步确立。不过,在很大程度上,体制机制不完善不成熟。没有相应的实际载体,没有完整统一的生产流水线。规章规则等没有充分地确保体制机制的建立健全。
没有统一、高效、科学、运转协调的村委会监督制度,而且很多村(社区)监督制度初步确立,却没有深刻扎实成形与运行。许多监督规则停留在表面上,缺乏强有力的施行条件和措施。
(二)村委会监督机构名存实亡,失去应有的监督意义。
在村(社区)委会人员虽然少,但人员工作的事项多,其职责不分,职务混杂,职权集中独揽。尤其是村委会人员又直接掌握监督检查等权力,呈现出人事混杂,监督失控,造成村委会监督效率的低下。
村委会监督委员会、村委会理财小组等监督组织虽然早早地设立,很多村委会却自从确立起就没有充分积极地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受宗亲、裙带等传统因素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因素多重复杂的影响,使得村委会监督失去了原来的或应有的监督意义或效果。名存实亡,名不副实,一方面给村委会自身内部正常、健康运行带来消极影响,另一方面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潜在而严重的物质与精神损失。
(三)村委会监督缺乏长效稳定的经费保障。
村委会监督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更重要的是一个经济问题。要达到村委会监督效果,就必须要有充分的、专门的监督经费保障与支撑。
在乡镇村(社区)监督经费没有专项列出,也没有固定和稳定的增长与保障机制。很多村委会停留在临时补缺的状态,没有专门的、科学的监督经费来源、使用与增长的长效机制。
村委会监督经费有的村(社区)没有确定的筹措渠道,而有的村(社区)渠道单一,有的直接由村委会全部筹集,结果财政压力大,负担重,结果入不敷出,造成拆东墙补西墙,最终村委会监督褪去了本色。
(四)村委会监督缺乏深刻有力的群众基础。
村委会监督对于当前我国很多乡镇来说,处于初步的拓展与探索中,甚至可以说处于雏形阶段。
尽管村委会监督设立的初衷与目的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历史与客观现实原因在实际实践中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在与人民群众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准确定位与平衡中,需要更有力的勇气与信心来逐渐磨合。
在当前很多村(社区)委会的监督中,实际上,存在着关闭着门的自我监督,而置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于不顾,甚至还“积极”隐瞒、虚报、谎报等。结果,一方面增加了与人民群众的对立情绪。另一方面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村委会的“不了解”、“不知情”增加,进而造成了人民群众参与村务程度与水平降低,而且无形地阻隔了人民群众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村委会监督对策研究
(一)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监督有力高效的村委会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在新时期新条件下,竭力推进村委会监督体系的完善完整是现代基层政治体制机制改革的趋势与必然要求。
大胆探索,把村委会监督机构独立于村委会,在组织上直接接受乡镇党委和纪委的领导。而与村委会的关系,为了村(社区)社会经济发展,二者之间应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指导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村监督机构为积极推进村党务及政务公平、公开、公正而不断努力,实现村委会各项工作在阳光下健康、科学、合理运行。
在村监督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清晰、职务到位、监督高效的村纪检机构及队伍。提升村级纪检组织内部富有弹性的自律自查自强机制。
(二)着力优化村委会监督人员构成,创新监督人员组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进入现代法治和知识经济时代,强化村级纪检组织人员的综合构成,以适应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氛围与环境。
大力引进村(社区)优秀人才,让外部力量充实到村级纪检队伍中来,以发挥其独特作用。同时,加强村级纪检队伍人才的选拔、录用、考核等力度,让政治方向坚定、原则性强、纪律性强等德才兼备的人员进入到村级纪检队伍中。
积极推举村(社区)的富有权威性、德高望重、富有知识与能力的村民及代表充实到村级纪检队伍中来。让村委会通过村监督组织实现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的紧密靠拢,不容分割。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乡镇党委或纪委可以派驻至少一人参加村委纪检工作,全程或部分跟踪,实现村委会工作及人员切切实实为人民廉洁办事,勤勉为公。
无论是乡镇纪检组织还是村级纪检组织,要定期与不定期地创新监督检查形式,积极加强监督检查的创造性和成效性。竭力完善优化村级监督机构的人员比例,最大程度发挥基层纪检的监督检查作用。
(三)积极完善村委会监督的经费支持与保障机制。
村委会纪检组织在运行过程中,经费支持与保障是充分发挥监督检查效果的基础与前提。
创新经费来源多元化,除了村委会自己负担外,竭力开创中央、省、市、区等众位一体的资金支持,同时结合村(社区)实际,可以倡导与试行民间投资等,确保村委会纪检经费长期、协调运行。
开动脑筋,通过市场手段,积极探索村级纪检经费的倍增机制。让活动经费纳入到活力投资中去。加大纪律检查力度,对违纪违法者严格查处,经济惩罚,绝不姑息。
确立与完善收支一条线,把村级纪检活动经费专门、科学、合理地规划管理,完善经费管理制度建设。
(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村委会监督机构积极敦促村委会促进村党务、政务公开,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让广大人民群众扩大知晓权,增强其对社情民意的“参政议政”的力度。从而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监督氛围和环境奠定基础。
切实推行开放、阳光的制度,丰富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及代表定期与不定期地参加到村委会的各种事项中来,建言献策,共谋发展大计,这不仅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也是基层监督检查的重要形式与要求。
(作者为大山铺镇恐龙村大学生村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