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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征地拆迁信访维稳隐患
发布时间:2013-12-11 11:48:23       作者:陈述禹       来源:和平乡

当前,和平乡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城市化发展的转型时期,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征地拆迁和由此引发的诸多矛盾逐步成为一个普遍的、尖锐的、突出的社会问题。征地拆迁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对社会结构、社会心理带来了最直接、最彻底、最深远的影响,征地拆迁特别是大规模拆迁一度成为被拆迁农民“不能承受之痛”和基层政府的“不能承受之重”。由于征地拆迁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已不再是个别的、单一的、简单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而是大量相互关联和制约的、愈来愈具复杂性、尖锐性、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与此同时,人们关心的问题和兴趣的焦点,也不再是抽象的理念或原则性问题,而是那些与现实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特殊的个性化问题。

不可否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都在依法行政,维护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大局稳定,但由于征地拆迁涉及面广,执行人的素质也有差异,工作难免有不到位、不规范的地方,加之部分群众不懂政策或虽懂但不接受政策,都易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和突出问题。部分群众为解决自身的诉求,不断地到省进京上访,对我们的信访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隐患。

一、主要问题

(一)补偿资金问题。由于地区差异,各地资金筹措、拨付到位情况不同,在拆迁补偿款的标准上具有差异性,使得基层政府面对群众解释政策时比较被动。此外,拖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款,引发的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也成为信访工作的“时令性”问题。

(二)安置还房问题。从总量上看,安置还房问题首先表现为拆迁规模过大,还房供求矛盾突出;其次,还房开发建设的相关政策调整、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分摊和还房固有的建设周期等问题,使得拆迁部门有关还房交付入住的承诺不能兑现,从而引发了超期过渡费、还房价格等一系列问题。

(三)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虽然失地农民的社保已经解决,但是对于部分失地农民来说,却无异于杯水车薪,这部分人房屋未被拆迁前,房屋面积大,或出租或自己从事经营,有相当可观且稳定的收入;拆迁后,面积缩小,不能再出租或从事经营,失去这笔收益。一部分农民的土地未被征用前,能够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土地被征用后,又失去这部分收益。加上部分“4050”农民,他们思想观念保守陈旧,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基本技能,从而使得他们的竞争力低下,就业难度大,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加之这部分人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生重担期,仅靠几百上千元的失地农民社保,难以维持原有生活水平。

(四)安置小区管理的问题。随着土地的征迁,以前住惯了一家一院的农民住进城里密集型楼房以后很不习惯,不少被拆迁群众的意识始终停留在农村的居住模式和习惯中,对于门前的绿地、草坪、公共场地没有公共的概念,能用则用,不少外表光鲜的安置小区里出现了杂物圈鸡圈、绿地变菜地,房屋随意改结构对外出租,破墙开店,跨门营业,占道堆放等情况,时有发生;还有不少被拆迁群众认为是政府对他们进行拆迁,拆迁之后的所有成本应由政府承担,物业管理费个人理所当然不应承担,抵制缴纳物业费,与物业公司冲突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拆迁安置小区基本上实行标准户型配售,一般农村房屋平均面积较大,除一套自住外,其余大多用于出租,少部分出售,因此拆迁安置小区内的房屋出租比例高,人员情况相当复杂,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管理增加了复杂性。未拆迁前,一个地方的农民居住相对集中,户籍统一管理,拆迁后,有的分散居住,给社区和居民小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不管是开一个会,通知一个事情,难以将人集中起来,尤其是涉及集体资产分配这类敏感的事情,思想难以统一,人事分离,难以管理,难以服务。

(五)社会心理问题。征地拆迁使得原有的稳定的社会结构被打破,血缘、亲缘、地缘关系被撕裂,熟人社会的解构,新社区的重组,给人们的心理带来了很大的冲击,造成了很多的社会心理问题。不难想象,一年到头,面朝黄土背朝天,才挣得的一点可怜的收入与拆迁补偿的动辄上万、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相比,金钱的诱惑,让人如入迷宫,发家致富的美梦,如此戏剧性地在周围上演,对人们的神经是一种刺激。

二、对策和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只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处理好有形政绩与无形政绩的关系。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上了多少项目,兴了多少企业,修了多少条路,造了多少座桥,建了多少幢楼,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实绩,如果实实在在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就理应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但是,领导干部追求政绩,不仅要注重有形的实绩,还要注重无形的实绩,必须坚持辩证、发展、全面、均衡、长远的眼光,既要紧紧抓住当前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做一些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建立有形的政绩;又要干当前、想长远,多做一些诸如“百年树人”这样的长远之事,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建立无形政绩。用这样的眼光看政绩,以这样的政绩观来指导工作,才能创造出真正让党和人民满意的政绩。

(二)量力而行,及时安置还房。有的地方,拆的时候轰轰烈烈,建的时候修修停停,过渡期一延再延,资金投入不足,群众不能按时收房,甚至过渡费不能足额兑现,使得矛盾突出,作为政府一方面应控制拆迁规模,不应贪大求全,投入不足,间接制造矛盾纠纷。应加强资金的筹措拨付,一方面应加强对开发商监管,要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征地单位必须在征地拆迁之前,就落实好安置房的规划设计、选址和资金,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修建。对已实施拆迁却没有及时进行住房安置的,要在未安置住房的过渡期间,按规定及时发放过渡费,并及时向群众公开安置房的规划选址和建设进度,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尽快解决安置还房的问题。

(三)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就业增加收入。有计划地对失地农民进行实用性较强、易于学习和掌握的专业技能培训,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久之计。多途径安排就业,提倡自主创业。在与用地方积极协商的基础上,尽量安排失地农民从事物业管理和后勤服务。在劳务用工上优先考虑拆迁农户。鼓励失地农民因地制宜,发展产业。采取土地或资金入股企业等方式,为拆迁户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提倡支持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企业,并提供贷款、政策、税收等多方面的优惠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的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不能盲目动用行政权力进行拆迁。其次,要规范行政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安置拆迁补偿办法》,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规范性。同时,要教育和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

(五)加强教育引导,建立健全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体制。一方面要加强农民变市民的教育引导,强化城市生活消费观念教育,倡导文明生活方式,改变农村生活习惯,纠正各类违章行为和不文明习惯,使其崇高文明,崇尚清洁,崇尚和谐,主动融入城市。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安置小区综合物业管理制度,一是明确区、街道和社区的职能,将物业管理作为社区管理的重要内容;二要强化基层组织的社区管理职能,必须逐个成立业主委员会,抓好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管理,建立起一整套的业主委员会组织管理体系;三要加强物业的监督,可由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联合监督,街道统筹把关,引进退出和竞争机制,对物业公司实行优胜劣汰。同时,要积极探索因拆迁使人员居住分期管理服务难的问题。可打破户籍管理体制,实行居住地管理。即居住在该地,就纳入该地的管理。

(六)建立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解决各种矛盾。要加大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力度,市、区两级政府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统筹解决征拆中重大问题,并督查落实到位。不应一味地以“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矛盾推给基层,使基层不堪重负,又无力化解,还导致矛盾扩大加深,要规范程序,公开透明,要突出以做思想和教育工作为主,文明拆迁,取信于民。同时,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确保征拆秩序,并对个别进行阻工闹事、漫天要价、无理取闹、哗众取宠,动辄到省上京非访给政府施压的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