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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3-12-05 13:36:51       作者:陈泽君       来源:区卫生局

一、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区外出务工人员增加,同时也有少部分非我辖区孕产妇流入我区。我院也在下乡普查中发现,许多农村年轻劳动力都外出务工,这里面也有相当一部分生育期女性大量流出,给我区妇幼卫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一是流出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原居地政府及卫生院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导致部分孕产妇孕期得不到及时的保健管理。二是流动人口孕产妇大多来自经济不发达的农村,经济困难,文化程度偏低,自我保健意识十分薄弱,故在整个孕期保健管理难度较大,个别孕妇连基础孕期保健知识也未掌握,增加了孕期中不安全因素。特别是高危孕产妇增多,成为控制孕产妇死亡工作的主要隐患。三是流出我区的孕产妇中大多数无法得到及时保健管理,导致重危产妇增多,造成治疗费用增加,这对于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流动人员来讲无异于雪上加霜。

二、建议

(一)政府主导,部门配合。

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难度大,单是卫生部门难以做好工作。强调流动孕产妇属地化管理,由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孕产妇保健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母亲安全,儿童优先”是我们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职责。特别是公安、民政、计生等部门有各自的相应职责和管理优势,公安部门牵头流动人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流动人口管理,应当掌握包括流动孕产妇的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管理,在婚前优生健康检查、婚姻登记、贫困救助等方面,也可掌握相关流动孕产妇的情况;人口计生部门主管人口与生育政策,更全面掌握生育妇女的怀孕情况,“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之一,计生和卫生部门更应当加强配合,提高包括流动孕产妇在内所有孕产妇保健的服务水平。为整合资源,将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指导站并入当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更有利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的开展。其他相关部门都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孕产妇保健等服务工作。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不再是妇幼保健机构单兵作战,而是部门协作,齐抓齐管。通过推进这一做法能够充分表明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表明了政府“促和谐、保民生,务实创新”的政府主导作用。

(二)提前介入,强化保健管理。

一是广泛动员,宣传到人。通过乡镇(街道)协调,计生部门与卫生部门信息对接,资源共享。村(社区)妇女主任负责将流动孕产妇的管理政策宣传到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尤其是建筑工地和女职工多的企业。区卫生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乡镇(街道)妇女主任、妇幼保健人员、乡村医生,有关人员进行流动孕产妇管理知识培训,并逐级上报,追踪到人。孕妇暂时居住地的妇女主任或乡村医生负责将流动孕妇的基础信息报告当地乡镇街道(街道)卫生院;乡镇(街道)卫生院以书面形式报告居住地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根据报告对未进行孕期保健者进行信息反馈,联系孕妇本人,劝其到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住院分娩。

(三)奖惩分明,强化绩效管理。

对在流动孕产妇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年终目标考核加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流动孕产妇保健目标管理要求或出现流动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乡镇(街道)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在乡镇、街道建立流动孕产妇相关登记、随访管理表册,每月都能及时将属地有关流动孕产妇信息上报。根据相关信息,区、乡(镇、街道)保健单位可以及时对流动孕产妇进行动态管理,为深入做好流动孕产妇保健工作提供了基本信息。

我们相信,政府的主导下领导下,在区卫生局的指导下,牢固树立求真务实的作风,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齐心协力、开拓进取,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一定会明显得到加强,我区的妇幼卫生工作也一定会迈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