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区统计局党组书记 程旭
大安区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竹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组成三大周期性全国普查项目。经济普查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项全面调查,主要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变化情况。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普查年份的年度资料。
目前,我国已在2004年、2008年、2013年和2018年分别开展了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2023年2月,大安区政府于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了全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
一、目的与意义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掌握经济发展状况,进一步明确经济发展责任,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一是为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经济普查进一步摸清了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家底”,全面掌握了反映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全貌的大量基础信息,能够为政府科学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提供全面的参考依据。二是为常规统计提供必要的条件。通过经济普查,可以摸清全区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开展常规统计调查、其他大型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以及统计数据分析和解读工作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三是为GDP核算提供翔实的数据。经济普查是涉及经济活动最广泛的统计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所有经济活动,全面系统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据,为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提供了非常翔实的资料。四是为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提供参考。经济普查除了可以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等各项职责、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基础统计数据资料外,还能为企业提供行业发展信息,为社会公众了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国家事务提供信息服务。
二、对象与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方法与流程
经济普查针对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部门分别设置普查内容和普查表,采用全面登记、联网直报和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等手段相结合、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经济普查年度GDP总量是根据普查登记的二、三产业各单位财务报表中工资总额、本年折旧、营业利润、税金等指标数据直接逐级汇总得出来的,其中个体户是根据抽样调查的行业平均水平、户数进行推算。
我区经济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普查区划分与绘图(2023年6-7月),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2023年6-8月,11-12月),单位比对(2023年7-8月),单位清查(2023年8-12月),普查告知和登记准备(2022年10月-2023年12月),普查登记(2024年1-4月),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2024年1-8月),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评估(2024年6-7月),主要数据发布(2024年8-12月)和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2024年7月-2026年12月)等阶段。
四、组织与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始终坚持“经济普查工作是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行为”定位,成立大安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设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理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普查基本单位清查工作。
五、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何芯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