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理论研究是我们的短板、弱项,要从具体工作着手、切入加强检察理论建设。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就是要加大检察理论研究的创新力度,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更加完善提供基层实践。结合我院在2016年至2018年度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实际,从检察理论研究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出发,认真分析研究,找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的新路径,为推动检察理论研究的繁荣发展作出一定贡献。
一、大安检察理论研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以调研为主,课题研究为辅的模式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还处于滞后状况,明显落后于现实发展,还不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检察理论研究的基本状况
1.以调研文章为主的研究模式。2016年至2018年,我院共开展检察理论研究25项,其中检察理论课题研究4项、检察调研21项,形成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文章)29篇,其中调研文章21篇占72.41%。从调研文章完成情况看:2016年5篇、2017年7篇、2018年9篇;在21篇调研文章中涉及检察制度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文章5篇占23.81%,信访类调研文章7篇占33.33%,法律实务类调研文章3篇占14.29%,综合类调研文章6篇占28.57%;从撰写的部门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8篇占38.10%,政治处5篇占23.81%,办公室4篇占19.05%,人民监督员办公室3篇占14.29%,公诉科1篇占4.76%,其余部门没有调研文章。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基层检察院的检察理论研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调研文章。
2.检察课题研究得到初步发展。2017年,与四川理工学院(现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建立检校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这个平台开展检察实务理论课题研究。2017年至2018年向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申报研究课题5项,其中2017被省教育厅立项2项、2018年立项2项,重点课题研究项目3项,一般课题研究项目1项。在立项研究课题中涉及检察业务课题研究的3项,分别是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建设、新形势下基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研究和公益诉讼调查权研究;涉及机构建设的1项,即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研究。通过以上课题研究使我院的课题研究得到了开创和初步发展。
3.检察理论研究文章的采用率相对较高。在撰写的21篇调研文章中被国家级学术刊物采纳发表4篇占19.05%,被省检察院《四川检察》刊物采纳发表2篇占9.52%,被市级政法刊物《自贡政法》发表2篇占9.52%,被区级刊物《大安》发表10篇占47.62%;其中《依法治国背景下检察机关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调查初探》的调研报告在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以“新时代区域法治合作机制创新与发展”为主题的第十三届“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论文评选活动中荣获优秀奖。课题研究共立项4项,2018年已成功结项2项。通过调研文章和课题研究不断构建检察实务理论调研工作格局,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基层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发展。
(二)检察理论研究的特点
1.检察理论研究相对集中。一方面表现在研究课题上的相对集中。从调研文章和课题研究情况可以看出,近年来我院的检察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涉法涉诉信访和检察制度机制及规范化建设方面,这方面的研究占整个研究内容的60%以上。另一方面表现在研究的部门也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控告申诉检察科、政治处、办公室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该四个部门的调研文章和课题研究占整个研究内容的90%以上,同时仅占全院14个部门的28.57%。再次,参与调研文章和课题研究的人员也相对集中,全院共有在职在编干警44人,而参加检察理论研究的人员只有5人占全院干警的11.36%。
2.检察理论研究较为单一。一是检察理论研究的目的单一。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为了完成上级院下达的调研课题任务而被迫开展研究的占多数,通过研究发表调研文章来完成调研任务。二是研究成果的格式单一。对21篇调研文章进行比对分析,可以看出调研文章一般都是从调研内容所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进行调研。三是研究的内容单一。从调研文章和课题研究来看侧重于非重点检察实务的研究,几乎没有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诉讼的研究,研究的重点和前沿性不突出,覆盖检察工作的面较低。四是研究的方式单一。多数的研究都是在办案过程中为总结经验或遇见问题后开展调查研究,研究一般都采用经验法进行,造成研究成果的理论深度不够。
3.检察理论研究的应用率低。一是在检察课题研究上对研究课题的现状分析得很透彻,提出的问题也具有针对性,对问题的解决对策也很实际。但将检察课题研究的成果运用到检察工作上却还有很大的差距。一般将课题研究完成结项后就搁置一边,对提出的方法对策持续性的完善运用不够,造成课题研究成果对检察工作的指导实践不多。二是在检察调研上的后续挖掘潜力不够。一般来说检察调研文章提出的是解决单个检察实务问题,在一定时间内具有可行性,随着法律、司法解释的变化没有及时对调研内容进行继续挖掘,造成调研文章不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情况较多。总之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的运用率较低。
二、检察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理论研究机构机制不健全。基层检察院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由政策法律研究室负责。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方案中取消了基层检察机关政策法律研究室,将政策法律研究室的职能并入了第三检察室,不再单独设立政策法律研究机构,势必会造成基层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的边缘化、淘汰化。据不完全统计,基层检察机关基本上没有专职检察官负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占90%以上的基层检察院都是兼职,且1人兼多职的情况较多,造成检察理论研究的开展不得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理论研究制度严重滞后,缺乏检察理论研究的参与制度、课题研究制度、管理制度、督导检查通报制度、激励制度、保障制度、验收及评估制度等。机构机制的不健全是制约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瓶颈。
(二)检察理论研究平台建设滞后。平台对于检察理念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好的平台不仅能提升检察理念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还能培养一大批检察业务专家人才。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理论研究平台基本处于空白,一方面是没有建立研究团队这个平台,个人单打独斗的场面较为常见,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对青年干警的传、帮、带的培养。另一方面是缺少与相关研究单位机构的合作平台,得到的法律理论支撑较少。就拿我院来说只跟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四川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建立了理论研究平台,研究平台不具备多样性,缺乏理论研究、专题论坛和学术交流等综合平台。再次参与法学研究会、法律理论研究会等较少,检察理论研究缺乏多元性、针对性和深入性。
(三)未形成检察理论研究的整体性工作格局。检察理论研究是整体性、系统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基层检察院的检察理论研究基本缺乏整体性,主要表现在对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谋化思考得少,特别是与检察改革发展的大局结合得不紧密,基本没有制定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检察理论研究的分散性突出,部门研究占绝大多数,全院性、部门之间联合性课题研究处于空白,“四大检察”研究发展不均衡。检察理论研究力量的整合性差,没有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研带动作用,缺少研究团队组合。这些都表现出基层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的整体性不突出,检察理论研究创新能力不强。
三、检察理论研究的新路径
(一)强化基层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机构机制建设。建议在内设机构改革中保留政策法律研究室,配齐配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人员,实行专职和兼职的融合,特别是将办案一线的检察官纳入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范围内。条件许可的基层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业务专家、能手、标兵的名字来命名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室,带动检察理论研究队伍建设,培养出更多的检察理论业务人才。同时,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制度建设,制度是检察理论研究的保障,逐步建立健全检察理论研究的工作意见、课题研究制度、管理制度、督导检查通报制度、激励制度、保障制度、验收及评估制度等,最大限度的调动检察人员参与检察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减少研究的随意性、盲目性,使检察理论研究有制度保障。
(二)积极搭建基层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交流平台。作为基层检察机关首先要积极参加检察系统内的研讨交流活动,如主动参加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省级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检察专网研究交流活动以及检察系统举办的各类检察业务研讨交流会等。其次要加强与系统外的法学理论研究单位机构的交流,主要是加强与高校的检校合作,在基层检察院建立研究生实训基地;与法学研究所、研究会建立战略合作机制,推动基层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大胆创新,强化检察理念研究参与主体的多元性、研究课题的针对性和交流研讨的深入性。总之,要积极开展系统内外的学术研究交流活动,不断营造检察理论研究的良好氛围,推动基层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三)形成基层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整体性工作格局。基层检察院党组要高度重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纳入全院全局性工作,制定切合实际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实施意见和中、长期规划。将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纳入检察理论研究范围,增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加强与法学类报刊杂志的经常性联系和信息交流,可开设检察理论研究专栏,探讨检察理论研究和实践的相关问题,刊发研究文章及成果等,主动接受其指导,逐步建立健全从研究到成果展示的检察理论研究新格局,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更加完善成熟定型提供基层研究实践。
(刘富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