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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现就我院2019年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情况、做法、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基层实践。
一、检察建议工作基本情况
2019年1至8月,我院共制发检察建议82件,其中再审检察建议4件占4.88%、纠正违法检察建议38件占46.34%、公益诉讼检察建议40件占48.78%;从发放形式上看,采取书面送达78件占95.12%、宣告送达4件占4.88%;从业务类别上看,刑事检察建议12件占14.63%、民事检察建议10件占12.20%、行政检察建议17件占20.73%、公益诉讼检察建议40件占48.78%;从发放对象进行分析,向行政监管执法部门发放检察建议11件占13.14%、向司法机关发放检察建议46件占56.10%、向企事业单位发放检察建议25件占30.49%。截止目前,已收到书面回复的检察建议73件,均被采纳,另有1件检察建议未回复但已采纳,检察建议共采纳74件占发放总数的90.24%。
二、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重部署。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工作,将检察建议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检察建议是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年初对检察建议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开展检察建议工作的目标任务。充分利用党组会、中层干部会和全院干警大会加强对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及相关文书的学习,不断提升全院干警对检察建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增强法律监督职能。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出台了关于落实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从检察建议提出、制定、发放、跟踪回访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规范了检察建议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重事实和证据。我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经过充分调查,走访发案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案件情况的同时进一步确认相关单位在法律上、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只有在掌握了第一手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有无发放检察建议的必要,对于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检察建议。发放检察建议必须建立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如我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发现区法院作出的(2018)川0304民初9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违反了法律规定。检察官在办理该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过程中通过走访大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调查了解相关事实后,发现该案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重婚罪,张某某与高某某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并发现大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存在重复登记颁证的违法行政行为,随即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婚姻登记部门及时整改并回复检察机关。
(三)强化协调沟通。一方面是充分听取被发放单位的意见建议,及时沟通相关情况,为发放检察建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另一方面是为了提升检察建议效果和功能,帮助被发放单位做好整改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在整改过程中提供法律帮助。如我院发放的大检执检建(2019)1号检察建议是针对法院财产执行未及时立案的情况发放的《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就及时与法院进行协调沟通,法院采纳了建议并改进了工作方法,对判决后的案件及时建立台账并逐一登记,确保全部正确及时移送立案庭。
(四)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化。一是加强对检察建议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提升全社会对检察建议的认识,共同维护检察建议的法律权威,提升履行检察建议的自觉性。二是加强与被发放检察建议单位的上级部门联系,通过上级部门来进一步督促落实检察建议。三是充分利用同级人大、组织等部门抓好检察建议的落实工作。
三、存在问题
(一)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检察建议质量有待提高。个别检察建议的办理以完成任务为目的,制作前没有认真调查研究,缺少类案分析和深层次的问题挖掘,导致检察建议文书的质量不高。同时,因检察官个人素质能力的不同,对个别检察建议存在法律问题把握不准,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改进措施的针对性不强,影响了被建议单位落实整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检察建议多为个案建议,没彰显出检察建议的整体效果。部分检察人员对检察建议的职能和定位认识不足,没有充分理解检察建议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重要作用,一般只针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缺乏从个案中发现问题而总结出行业、部门、系统存在问题的能力。针对系统、部门、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检察建议极少,检察建议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如我院针对同一问题分别向不同的单位分别发放了大检行公[2019]51030400038号、大检行公[2019]51030400039号、大检行公建[2019]51030400040号三份相同内容的检察建议,没有上升为类案进行监督。
(三)监督的刚性不足。检察建议只是建议,极个别单位部门根本不予以理睬。从相关的法律规定看,法律对被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义务规定得不明确,缺乏监督的法律约束力,导致检察建议的刚性不足。检察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跟踪工作不够重视,对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不闻不问,或只要收到回复即可,对被发放单位是否真正整改、整改是否到位等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措施,致使检察建议很难落实。
(四)在实践中检察建议的制作、签发、审批等还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情况。如办案系统对检察建议的编号按照各部门职能进行,由分管检察长审批,未经政策法律研究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等进行审核,回复意见多数归档在各部门的案件卷宗中,缺乏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的综合分析。另外,检察建议没有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制作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格式等不规范。
四、建议
(一)强化对检察建议工作认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提出检察建议要实事求实,符合客观实际,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具体准确,切忌空泛而谈、内容空洞。要充分运用检察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的功能,发挥大数据统计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向有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切实提高检察建议制作的实效性。
(二)推进检察建议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对检察建议的办理、审批、备案以及文书格式内容制作检察建议,做到工作程序规范,文字叙述规范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所依据的事实正确无误,不断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
(三)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可以与被建议单位进行必要的充分沟通协商,共同剖析发案单位潜在的问题,使检察建议更具有实效性。建立回访机制,落实跟踪回访调查,特别是实地查看有否整改,整改是否到位,有否从机制上建立预防措施等,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建立保障机制,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报告情况,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到位。建议可将检察建议抄送监察机关、人大、组织等部门,不断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
(作者:区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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