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专题审议,必要时作出审议意见或决议。因此,审议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中最经常、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方式。常委会的审议质量直接关系人大的监督质量,搞好审议对于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工作中,大安区人大常委会为提高审议质量做了许多探索和努力,制定了《大安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大安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大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审议意见的规定》等制度,强化了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决定监督作用。“一府两院”领导高度重视提交人大的专题报告,共同促进了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的不断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选题方面与中心和重点结合不够紧密;专题调研比较肤浅;个别领导重视不够;审议中发言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审议后的督办落实尚有较大差距等等。
为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专题审议质量,应加强六个方面工作:
一、强化学习,在提升素质上下功夫。提高组成人员素质,是提高审议质量的前提。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的基础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要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对人大地位作用的认识,坚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要系统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特别是着重对监督法的学习。在学习和工作实践中,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搞好人大审议的工作方法、程序和途径,把握好监督法明确的常委会审议内容应突出的重点、遵循的途径,以及如何公开审议计划,审议前如何调查,审议中如何互动、配合,审议后如何回复、落实等各个关键环节等。确保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质量有坚实的法律保证。三是加强对审议内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经验相对比较丰富,但受个人学历、经历,从事工作的局限,不可能面面俱到,事事都是专家。在审议之前,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与审议相关的法律和专业知识,以便在审议中能发言,能说中要害,能提得出科学的审议意见。实践证明,这种审议前针对性强的业务学习,对提高审议质量效果非常明显。
二、突出重点,在选好题目上下功夫。选准题目,是提高审议质量的基础。地方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监督“一府两院”,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不可事无巨细,事事监督。要进行行之有效地监督,就必须从人大自身法律地位、职责和工作实际出发,突出重点选准、选好审议议题。一是围绕中心——把服务经济发展作为重点。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突出服务建设经济强区主题。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的意见,紧贴他们的工作计划,寓监督于支持、服务之中。二是突出核心——把宪法法律在本地区实施作为重点。加强法律监督力度,确保依法治国方略在本区的贯彻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三是聚焦民心——把维护民生民利作为重点。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为审议监督重点,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紧抓不放,直到解决为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
三、深入调查,在掌握实情上下功夫。审议前的调查是提高审议质量的重要环节。工作中要把握好三个“防止”:一是防止调查组成员单一。调查组构成方面,尽量多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尽量吸收专业代表参与,便于他们掌握第一手材料,审议时能提出中肯的意见、建议。二是防止被动调查。在开展调查前围绕所审议的专题,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事先听取相关部门的情况介绍,做到心中有数。同时,根据掌握的初步情况拟定针对性强的调研计划,防止预设框框被动调查。三是防止以官代民。调查中不能只听单位领导汇报,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除常用的座谈会形式外,要增加个别走访、调阅资料等做法,防止以官代民,确保调研报告的真实性。
四、改进方式,在广开言路上下功夫。广开言路是提高审议质量的保障。审议中经常遇到冷场的现象,一些组成人员因种种原因,不想说,不愿说,不敢说。一是注重科学安排审议方式。审议中从实际出发,宜分组就分组,宜联组就联组,从有利于组成人员畅所欲言出发设计审议方式,对一些重大的审议内容,还可以采用专题询问、辩论等方式来扩大发言范围,增加审议的深度。二是注重发挥骨干引导作用。在审议中要注意发挥骨干和专业人士的作用,让他们畅所欲言发表意见,起好引导作用。三是注重调动面上积极发言。要注重调动基层同志的积极性,让委员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发言免责权,防止少数人说得多,领导说得多。可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激励组成人员尽职履责,更好地提出真知灼见,真正履行好职务。
五、善做决议,在增强实效上下功夫。依法对审议的专题作出决议是贯彻落实审议意见的必要措施。决议有利于统一和明确审议的意见,具有法律效力,也有利于“一府两院”的贯彻执行。善做决议或审议意见要克服三种倾向。一是“寡作”。议完了事,发言热闹,但最终没有统一的意见,会后不了了之。二是“多作”。题无巨细都作决议或审议意见,只会是执行不力。有些议题涉及的观点和做法还有待实践检验,不宜草率决议或提出审议意见。三是“极作”。即“只唱赞歌”或“全盘否定”走极端。决议不能只说成绩,也不能只讲不足,要实事求是,客观实在。正确的决议,应该依法、有理有据、有可操作性。决议要符合法律精神,符合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合群众的可承受程度。
六、事后监督,在强化效果上下功夫。人大的监督不能只体现在“审”和“议”上,关键要落实。实际工作中,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执行决议或审议意见的监督存在明显的短板。要提高审议质量,从而最终提高人大的监督质量,必须在督查落实上狠下功夫。一是审议过后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办公室要及时整理形成书面文件送有关部门办理,明确办理时限,将决议或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列入督办工作事项。二是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开展跟踪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汇报落实情况,要求“在决议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三是主任会定期听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对不认真办理的承办部门提出批评,督促其尽快办理;对不认真办理或找理由推托不办理的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措施,促进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切实强化人大的监督效果。
(作者: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