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进一步做到牢固树立正确的大局观、核心价值观、执法观、业绩观、权力观和发展观的整体思路和要求。本文试从江姐故里检察工作实际的角度,就如何进一步端正和更新检察执法理念,实现执法思想上的与时俱进,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自觉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执法活动全过程,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执法思想更新和发展
保障人权是我国“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重要内涵,是依法治国、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是人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和防线,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肩负着重要使命,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自身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而且要通过强化法律监督来帮助其他政法机关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培养良好执法作风,提高科学执法水平,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执法活动全过程,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大安区检察院以弘扬江姐精神,打造检察文化为抓手,结合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建立了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制度,民事行政案件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自侦部门推行“案件跟踪”制度和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告知制度,自侦案件回访调查等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在加强立案监督中还特别注重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通过执法办案,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精神,对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自觉确立程序优先价值取向,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执法理念更新和发展
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执法理念,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效统一,是检察执法理念更新的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沿用和秉承工具主义的法律观,“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虚无主义”和“程序工具主义”观念根深蒂固,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超审限审理等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重视程序公正,确定程序公正优先性原则,对于切实保障人权,促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程序公正不能确保所有个案的实体公正,但它能确保整体司法制度的基本实体公正,而且因为它同现代法治和民主具有内在的天然联系,能够排斥干扰司法的社会和政治权力,更有利于坚持和贯彻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必须彻底扭转轻程序、重实体的思想,切实树立起严格按程序办事的思想,在执法办案中,既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程序关;既要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法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三、始终追求办案质量水平第一,实现实体正与效率并重的执法理念更新和发展公正和效率是执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
公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标志,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从法学理论上讲,公正是法治的最终目的,而效率则是司法工作的生命,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两者互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实现“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需要,是落实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基本途径和基本保障,大安区检察院在实践中把“办好案,快办案,多办案”作为加大工作力度的基本前提,作为落实新时期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的有效措施,不仅保障了工作力度,也体现了正义理念、质量第一的理念和效率理念。我们要在认真总结和发扬成绩的同时,牢固树立正确的办案数量观、办案质量观和业务绩效观,形成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监督合力。坚持质量为本,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持之以恒地贯彻质量第一的总体要求,以促进公正与效率、办案质量与办案数量的有机统一。
四、坚决克服单纯业务观点,实现办案法律、政治、社会效果并重的执法理念更新和发展
坚持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体现,依法准确地开展法律监督活动,必须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大安区检察院树立严格执法的理念,把法律效果作为社会效果的前提和基础。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理念,把执法办案贯穿于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的全过程,围绕省市委确定的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试点工作要求,以及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互动发展等战略决策,我院制定出台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二十条意见》,被省检察院全文转发推广。同时,先后推出了服务“两化”互动发展等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举措,受到党委政府充分肯定。树立社会公正的价值观,正确认识法律制度对社会发展的规范效用,我们把刑事政策巧妙地运用于法律监督的实践中,在“三个阶段”上严格把握。在侦查监督阶段,采用慎捕政策,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对未成年人尽量贯彻少捕原则,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减轻犯罪嫌疑人因被羁押而带来的心理压力和对抗性。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在法院审判阶段,用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并在庭前程序中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
五、认真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求平等与促和谐并重的执法理念更新和发展
求平等也称一体保护,是指凡合法取得的财产不分公有、私有,均予平等对待、同等保护。从实现执法理念转变的角度看,检察工作在平衡社会多元利益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大安检察院树立依法严格保护的执法理念,先后制定出台了《服务工业强区九项承诺》和《运用检察职能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认真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刑事司法中的人文关怀,通过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协调人与人之间的人身、财产等社会关系;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的执法理念,在办案中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特权主义思想,摒弃利益驱动的影响,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营造了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活力竞相迸发的良好环境。
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促进执法为民宗旨意识和便民利民服务意识的有机统一
“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检察工作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机关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内容。“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要求检察机关在具体履行职责中,要善于围绕自身职能推广便民之举、拓宽亲民之路、探索利民之策,把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理念变成检察官的法律修养和自觉行为。大安区检察院将信访窗口前移,带案下访、就地接访、主动接访、检调对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被省检察院表彰为“涉检零上访先进单位”。立足检察职能,开展“对口帮扶”、“送法五进”活动,在辖区各乡镇设立检察室,派出干警在部分中小学兼任法制副校长,深入社区参与指导平安创建等工作,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热烈欢迎和有关部门的高度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