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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区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5-10-08 12:26:49       作者:陈展 古顺奎       来源:区委政法委

结合大安实际,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区委政法委、区财政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联合下发通知,制定出台了《大安区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710日起实施。《办法》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对于帮助困难当事人,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这些都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是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对这些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救济,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七大部分,分别是总则、适用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资金筹集管理、责任追究和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依据、概念、原则和国家司法救助机构设置等。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五项原则,即辅助救助原则、公正救助原则、及时救助原则、一次性救助原则和属地救助原则。区上成立由区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和区级政法各单位有关负责人任成员的区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政法委,负责日常工作。区级政法各单位成立国家司法救助小组,负责本部门国家司法救助的审批和日常事务。

(二)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的自然人当事人。对此,《办法》明确了八种应予司法救助的情形: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被害人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七是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人身受到伤害,经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八是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救助的。

同时,还明确了七种不予司法救助的情形:一是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二是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三是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四是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五是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六是通过社会救助等其他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七是申请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生活困难,愿意并承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三)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明确了司法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与思想疏导、教育帮助相结合。

2008年我区制定出台的《大安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每次救助一般不超过3万元相比,本《办法》救助标准提高了。新《办法》确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金额,应当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因素。国家司法救助金的标准一般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最高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总额。对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但救助金总额不得超过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四)司法救助程序。明确了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遵循告知、申请、审核、审批、审定、发放等六个程序。

一是告知。区级政法各单位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二是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由案件承办部门记录,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是审核。案件承办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案件办理情况及申请人遭受的实际损害后果、获得赔偿情况等制作综合书面报告,提交本单位国家司法救助专门承办机构。

四是审批和审定。区级政法各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或救助次数的,由本单位国家司法救助小组集体研究,并报请小组负责人审批。决定给予救助的,应及时将审批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后再由提请机关移送区财政局。决定不予救助的,案件承办部门自本单位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结论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是发放。区财政局收到审批材料后,应及时全额拨付救助资金。区级政法各单位自收到拨付款之日起2日内,由案件承办部门通知申请人一次性领取救助资金或存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对涉法涉诉信访人,政法各单位可酌情分次发放救助金。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管理、监督,违反国家司法救助相关规定的责任追究及区级政法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国家救助的相关程序规定等。

 

(陈展: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维稳办主任,古顺奎:区综治办副主任兼大调解协调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