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的最终目标是希望人人都懂法知法守法。我区经历了“一五”探索、“二五”实践、“三五”重在建设、“四五”依法治理、“五五”全面建设依法治区路径,已经在普法的道路上走过了了二十多年。每年都在普法,每年都在总结,每年都在讲创新。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在确立工作思路上“一个调”,科学性不够;在制定工作目标上“一般高”,讲远近不够;在宣传教育对象上“一锅煮”,分彼此不够;在宣传教育活动上“一阵风”,抓经常不够;在宣传教育推进上“一家忙”,搞合力不够。这些问题,既是我们现实工作的薄弱环节,又是我们今后工作改进和创新的着力点。这就要求我们从日常工作中发掘亮点,根据形势的变化对日常工作进行变通,在观念、措施、机制上创新,这样我们的普法才能不断创新和提高。对此,我建议:在“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我区要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创新:
一、要在普法理念上创新,实现由“单一宣教”向“普治并举”的转变
要深入推进各种层次的依法治理和民主法治创建,注重普法教育与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综治、信访、依法治理相结合。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点,积极引导群众学法守法,帮助解决涉及其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完善法律服务顾问团,全区要整合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司法战线退休干部为主体的法制宣传人力资源,建立一支规范的普法志愿队伍,经常深入基层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协助职工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用工企业的监管,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有一名普法联络员,定期向区普法办汇报工作,反馈信息,真正做到普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要在普法形式上创新,实现由“单向宣传”向“双向互动”的转变
将普法教育融入文艺演出,利用休闲广场播放法制宣传片;将普法教育融入巡回展览,通过法制宣传直通车,将法制漫画、挂图、读本等系列宣传品在工厂、企业、学校、乡镇街道、村(社区)巡回展览;将普法教育融入执法活动,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群众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将执法检查、普法宣传和走访相结合;将普法教育融入技能培训,在劳务技能培训时注重对群众的普法宣传,把有关法律知识融入劳务技能考试中。
三、要在普法载体上创新,实现“传统模式”向“新兴载体”的转变
在充分运用传统的板报、专栏、标语、宣传单、宣传车等传统模式上,探索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兴载体进行普法教育。
四、要在普法平台上创新,实现由“单打独斗”向“资源整合”的转变
按照“改革创新、整合资源、构建平台、形成合力”的工作思路,整合基层综治、信访、司法、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力量,充分利用区、乡镇街道综合信访维稳中心,企事业单位综合工作站,实现普法、调解和解决矛盾纠纷一个平台、一条龙服务,形成大综治、大普法、大调解格局,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要在法治文化上创新,实现由“灌输教育”向“潜移默化”的转变
一是着力推动法治文化建设全面深入发展。二是筑牢法治文化建设阵地。深入推进法治画廊、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建设,不断拓展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一批有我区特色的法治文化,打造法治文化走廊、法治教育基地、法治街区广场等法治文化阵地。三是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深入开展发展文化活动,汇编优秀青少年法制故事,适时组织法制书画展和法制征文活动;组织编排一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法制文艺作品。四是拓展法治文化的覆盖面。利用楼宇广告、户外电子显示屏,密集快播法制警句、法制格言、法制动漫,使法治文化与企业文化、社区文化、行业文化、地方文化有机融合。让人民群众在浓郁的法治环境中学法用法,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律熏陶。
六、要在考核机制上创新,实现由“形式检查”向“实绩考评”的转变
一是要抓好普法教育效果科学考核评估体系建设,建立量化的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形成有效的普法衡量标准和考评机制。二是要严格考核。由区委区政府目标办牵头,会同组织、宣传、依法治理办等部门,采取平时抽查、半年检查、年终兑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类严格考核,逐项逐条兑标。三是要落实“一票否决”制。就是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大目标考核体系,对年度未达标的要落实“一票否决”机制,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四是要强化各种监督手段。就是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团体的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手段,督促各级党委政府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五是要强化激励手段。就是要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既要制定好的方案,又要组织好年度的经验交流、总结表彰,大力宣传、树立先进和奖励先进典型,以此来带动中间,激励后进,形成“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浓厚工作氛围。同时,将普法教育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文明单位”创建、“民主法治示范企业、学校、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建、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检查考核的重要项目,健全普法工作整体联动考评机制,借助全社会的力量更进一步地重视和更大力度地促进对普法工作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