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问题
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是在2001年年底建立“大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后全面开展的。这项制度深受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弱势群体的欢迎,也为维护困难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我区起步较晚,有许多需要解决和值得思考的问题。
1.受援的困难群众多,供需矛盾突出。我区目前有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未成年人等符合现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各类潜在法律援助对象近10万人,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残疾人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同时随着占地农转非失地农民人口数量的增加,以及大量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案件的增加,公民要求法律援助的事项也呈现应接不暇之势,而我区现有律师事务所1个,律师7人;公证处1个,公证人员3人;基层法律服务所4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人;法律援助中心1个,兼职人员2人,无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以上法律服务人员与我区需受援助的困难群体的巨大数量形成了较大的供需矛盾。
2.办案补贴相对较低,援助质量难以保证。近年来,律师、法律工作者等通过各种途径为社会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但是现在律师、法律工作者已经走向社会、走向市场,谋生已成为律师的第一需要,有偿服务便成为必然。目前,自贡市实行民事案件400元,刑事案件600元的办案补贴标准,相比于律师市场收费,这个标准明显偏低,远远不能满足办案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律援助者办案的积极性,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另外,受同业竞争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了生存,也不可能拿出太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
3.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有待完善。目前,全区有法律援助指导科和法律援助中心两个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分工,前者负责管理监督,后者负责具体实施。但囿于办公场所等方面的限制,目前这两个机构实际上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职能并未分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发展。
4.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是全国的普遍现象。目前国家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每年不足6分钱,远远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我区有大量的贫弱群体需要法律援助,更有大量的案件需要有偿服务,为了追求公正,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宗旨的实现,需要大量的经费来充实办案主体的各项支出。
二、建议和对策
法律援助工作应积极应对“五个自贡”建设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围绕解决当前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1.紧贴民生,拓展法律援助范围和领域。
一是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受援对象的审查上,尽可能降低门槛,相比一般群体,农民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重大疾病患者申请法律援助,在审查经济困难标准时应当进一步放宽要求。除了已有规定的农民工、重大疾病患者外,可进一步规定妇女、残疾人、老人提出申请的,经济困难标准在一般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另外,对未成年人,70岁以上的老人,应免于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直接给予法律援助。城镇下岗失业工人因劳动争议案件(包括社会保险)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不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二是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放宽法律援助的受理条件和范围,将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的如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权益受到损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争议、涉农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方面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将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以及老年人、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列入重点援助对象,进一步向社会公开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努力为全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提高法律援助条例的覆盖面。
2.便民利民,搭建法律援助服务平台。
一是简化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理、限期办理、全程服务的模式,实行:一张申请审批表+指派通知书+委托书的简易程序。二是建设“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建设全国统一技术和统一功能的专线平台,确保咨询专线高效运转,广泛及时提供咨询服务。三是完善服务网络,畅通申请渠道。增设法律援助工作站,推动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水平,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申请受理审查机制,拓展异地协作服务领域,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3.搞好协作,创新法律援助工作体系。
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大法援”工作体系,共同研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共同保障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加强与民政、卫生、工商、鉴定机构、劳动仲裁等部门协调、沟通,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二是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互动机制。将法律援助介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加强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和“捆绑”,促成当事人调解结案,减少当事人诉讼累。三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保障经济困难的群众能依法行使诉权,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实现法律援助工作与司法救助工作的对接。四是加强与检察院协作,确保新刑诉法的衔接与适用,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更好的保障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开展刑事案件法律援助。
4.加强监督,推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
一是建立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案件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法律援助管理资源配置和工作重点集中到质量管理上来,健全完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力争实现对案件质量的同步控制、同步跟踪、同步监督。二是加强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的培养,严格把关,特别是要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办理年检注册时,要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对履行法律援助工作不称职或有违法违纪的法律服务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给予暂停执业等相应的处罚。三是开展案件评估试点工作,研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细化实化评估指标,完善具体工作措施,完善业绩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促进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