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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食品安全法》
发布时间:2015-11-02 17:04:09       作者:詹明       来源:区食药监局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424日修订通过,自2015101日起施行。这部因“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对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食品安全法》的特点

(一)秉承四大理念

过程全监控。对食品原材料、生产包装、仓储运输、销售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可追溯制度。

违法严处理。新法旨在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

风险预先估。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

社会来共治。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通过建立有奖举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制度,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二)体现六大亮点

1.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四大义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义务,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义务,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需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2.全方位改善监管方位保安全。执法主体更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被纳入监管,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食品安全法》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增加餐饮服务全过程监管,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应当定期维护、校验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加强和增设食品添加剂,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确标示转基因,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3.五大追责确保“重典治乱”。一是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规定。要求对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二是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额度。比如,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处罚,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以前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变更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构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四是对非法增设场所的行为增设了罚则。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定监管部门要对其进行处罚。五是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监管部门“四大”创新武器。一是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评估的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二是增设临时限量和临时检验方法。对食品风险评估的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标准,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国务院卫生部门可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三是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四是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可逐级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5.食品安全实现社会共治。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食品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鼓励、动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进行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行舆论监督。

6.特殊食品特殊对待。新法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都归为特殊食品,施行备案和注册搭配管理;保健食品标签及说明书应真实;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从原料到成品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食品安全。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入学习,全面宣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充分利用法律七进、领导干部大下访、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从业人员培训等形式,大力开展新法宣传活动;综合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载体,对新法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形成全社会的共识与普及。

(二)狠抓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新《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月巡季查的方式,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净化食品安全市场秩序。

(三)严格执法,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依法治区、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严格依照新法的要求严肃查处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管理,提升全区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充分发挥食药安办综合协调职能,强化各部门管理和责任。同时,在基层监管所能力建设、监管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协管员队伍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尽职履责,提升全区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坚强保障。

 

(作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