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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患者就诊中构建新型保险理赔制度
发布时间:2014-04-16 15:32:05       作者:朱立为       来源:区卫生局 区妇幼保健院

一、频发的医疗纠纷加剧了紧张的医患关系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和文化水平的提高,医患纠纷正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已被认为是当前国内最难的案件类型之一。频发的医疗纠纷已成为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顽疾,使广大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苦不堪言,深感无奈。据一项调查显示,发生过医疗纠纷的医院占98%,医疗纠纷数量以每年10-20%速度递增,赔偿数额逐渐加大。

从全国来看,在涉及患者死亡的一些重大医患纠纷中,部分家属不依法维权,动辄提出较高数额赔偿,并在医院扯横幅、摆花圈、放鞭炮等,甚至发生抢夺病历、不按意愿解决就要跳楼、抱着医务人员跳楼未遂等情况,从而给医患纠纷调处带来极大压力。比如,我区近三年来共受理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医患纠纷68例,虽然受理调解率达100%,但卫生管理部门和医院均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全区医疗纠纷呈现出数量逐年上升、赔偿不断增加、处理难度较大、双方矛盾尖锐、法定程序不履行的特点。从解决最终结果来看,绝大多数医疗纠纷都需要达成一个双方都基本认可的经济赔偿方案。

二、医疗纠纷频发的原因

(一)从社会原因看。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医疗卫生体制不够健全,医改势在必行。而医改将医院定位为服务行业,某种程度上将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一道推向了市场。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医院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和服务来换取收入。也就是把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作为产品出售给患者,而患者通过支付货币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

但是,同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导致当前医疗保障水平较低,患者就医自费比例较高,遇重病、急病时往往难以承受巨大的医疗开支。再加上患者和家属对医疗技术的期望值不断增高,认为进了医院就是进了健康的保险箱。如其认定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时存在瑕疵,则势必引发医疗纠纷。

(二)从医学原因看。现代医学确实在不断发展进步,许多医学难题迎刃而解。但医学是一门科学,不是变戏法和魔术。正如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所说:“医学也不是万能的,不可能包治百病,医生也不是神仙,也不可能时时、处处、个个都能妙手回春,都能手到病除。”现在国内外一致认为医疗确诊率只有70%左右,急重症抢救率在70-80%左右。由于个体差异大,即使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在部分人身上,也可能向复杂性转变,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和结果始终存在着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这是医学的现实与无奈。但很多患者及家属不理解,把失望、痛苦的情绪通过辱骂、侵犯医务人员予以发泄。

(三)从媒体原因看。个别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对医疗纠纷进行倾向性报道,将医务人员妖魔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医务人员的正面形象受到严重影响,使部分患者不信任医院和医生,未进院就已经开始戒备,使“医闹”有了生存的空间,使医疗纠纷愈演愈烈。

三、积极构建新型保险理赔制度以解决医疗纠纷

(一)借鉴“交强险”,制定大框架。新型医疗纠纷保险理赔可以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即每位就诊患者出资(医保、新农合应适当补助)购买最低比例的医疗责任险,如医院发生医疗差错则由保险公司介入按程序进行赔偿。患者还可根据自身情况与保险公司沟通自主购买另外高额的医疗责任险。这样就避免了医患双方因对诊疗过程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矛盾,使医患关系逐渐重归和谐。同时也为医务人员松绑,使其在符合诊疗规范的情况下敢于尝试和探索,不再畏首畏尾,为患者造福。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将本类医疗责任险的定义(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接受诊疗过程中因诊疗行为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接受诊疗的全过程)等内容予以明确。

(三)确保强制保险病种。出台专门的规定对“必须强制购买保险的病种”,“各病种应支付的最低保险金额”、“医保、新农合相应承担的支付比例”等予以确认。确定必须纳入强制保险的病种,避免出现“小题大做”和“漏网之鱼”的情况,既节约资源又体现刚需。确定“各病种应支付的最低保险金额”和“医保、新农合相应承担的支付比例”才能既保护医患双方的权利,又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得到三赢。同时使责任险在公平、公开中实现良性循环。

(四)保障保险资金来源。购买保险的资金应由医疗机构代收,提供一站式服务。首先各医疗机构应与保险公司建立“医疗责任险信息系统”,将所有参保的就诊患者信息通过电子平台传送给保险公司。其次在此基础上根据责任险的相关规定收取就诊患者的保险金,同时先行垫支医保、新农合应承担的部分保险金。最后定期再与保险公司结算,不增加患者的负担。

(五)加强三方沟通联系。确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联系制度。既被保险人(患者)认为自己健康权遭受侵犯后,应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如果患方与医疗机构沟通,医疗机构应告知其相关程序,并引介到保险公司。如果医疗机构直接向患方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六)不断改进运行机制。针对保险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避免出现制度漏洞。如强制纳入医疗责任险病种的更替,各病种应支付的最低保险金,医保、新农合承担保险的比例等问题,都必须根据保险运行情况进行迅速、适当调整,才能保证医疗责任险的顺利运转。

 

(作者为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