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工作,就工资集体协商推进现状及改进措施谈谈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层面
目前涉及工资集体协商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不进行工资协商没有强硬约束机制,与现实需要有较大差距,不能满足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用人单位决定劳动定额和工资水平的需要,特别是劳动定额管理缺位,缺乏统一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
(二)认识层面
有的党政干部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引起劳资纠纷,是给企业找麻烦,会加大企业的用工成本,容易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阻碍,因此,表现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
有的企业经营者不愿意谈的主要原因在于,认为企业是自己的,工资分配应该由自己说了算,用不着协商,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涨工资,增加企业成本,瓜分自己“利益蛋糕”,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谈。
有的困难企业经营者不愿签订工资协议的主要原因在于,怕签订了无法兑现。
工会没有杀手锏,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与企业经营者平等协商,特别是非公企业工会干部都受制于企业经营者,根本没有底气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三)操作层面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协商、审议、公示、监督、备案”的六道程序,有的企业几乎没有经过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协商,由于工会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差距很大,很多企业经营者根本不把职工方协商代表放在眼里,工资集体协商往往是走走过场,在程序上极不规范,增加了职工维权、劳动争议仲裁的难度。
有的企业考虑到各项社会保险需缴纳的费用高,不乐意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的在工资中列支,严重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
有的企业不是根据经济效益来确定工资标准,而是把最低工资作为职工工资的标准。
有的乡镇街道虽然设有工会,但工会主席往往是挂个头衔,没有亲历,甚至没有心思去抓好抓实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的工会干部或干事往往身兼数项工作,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有的工会干部因年龄老和能力差等因素,对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熟悉,对协商的方法和程序不熟练,对“谈什么、怎样谈”不清楚,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导致工资集体协商签订率不太理想。
工资集体协商缺乏专业集体协商人才,现有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一般都是由工会干部、工会社会工作者来担任,他们虽然参加过一些工资集体协商培训班,也只是学习表层知识,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论、经济管理等相关理论和业务知识的认识和掌握极为欠缺,在协商过程中难以准确掌握企业盈利、薪酬设计、合同履约等情况
(四)协调层面
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几乎是单打独斗,缺乏工商、税务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强力支撑。
企业工会很难全面了解企业生产总值、利润留成、劳动成本、工价等生产经营状况,不少企业工会干部又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得罪企业经营者,因而工资集体协商效果不理想。
二、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狠抓宣传解决认识不高重视不够的问题
强化对《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学习,注重宣传形式的灵活性、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全面提高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努力破解“不愿谈”的难题。
强化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律意识,促使劳资双方增强依法用工、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努力营造学法、知法、懂法、执法的良好氛围。
党政部门要从政策层面将协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努力营造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良好氛围,促使达成职工工资不由经营者单方决定,而必须由集体协商的共识。
(二)狠抓培训解决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
配足配强基层工会干部,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组织和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强化工资集体协商人才的培训,帮助他们认真学习经济、法律、工资政策和企业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工资分配、工时工价、协商谈判等业务知识,不断增强沟通协调、协商谈判、思想疏导和化解矛盾能力。注重培训对象的广覆盖、培训形式的灵活性、培训内容的针对性、解决问题的实效性,全面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技能,努力破解“不会谈”的难题。
尝试吸纳律师、统计学、西部志愿者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探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人才库,以备在协商谈判遇到困难时提供有力指导和有效服务。
(三)狠抓督办解决进展不快效果不佳的问题
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和谐企业创建的核心内容,扩大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内涵,丰富创建活动内容,以企业与职工、与社会的“多赢”为目标。
强化对推进“两个普遍”工作指导督导,完善区级考核目标责任制,采取日常督查、举报检查和专项检查三结合,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工资的支付、工作时间、缴纳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督查,督促用人单位和职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杜绝拖欠工资和低于最低工资保障支付职工工资的现象,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规定不开展工资协商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责任,从而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四)狠抓协调解决配合不佳的问题
调整充实大安区推进“两个普遍”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领导联系点制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统一领导,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调研。健全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会与同级党政部门联系会机制”、“工会与劳动、工商、税务联动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继续采取以乡镇街道为工作推进区域,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目标细化到乡镇街道,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努力形成 “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主抓、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