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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诉讼法修订谈税收依法行政
发布时间:2015/4/1 15:09:36       作者:郑国平       来源:区地税局

二十多年前,“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起着深远意义,但一部二十多年未曾修订的法律,其内容已显落伍,行政诉讼中原告胜诉率低,政府有形无形的参与行政审判,审判效果和质量不容乐观,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现实存在,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也面临考验。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依法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修订《行政诉讼法》,其意义更为直接和突出。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51日起实施,其修订的内容更多的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制约,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税收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体现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上,准确分析形势、及时矫正思维和做法、减少和规避风险、公正执法将对我们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笔者认为,新的行政诉讼法修订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应从以下几方面去做好依法行政的准备。

一、深入学习,充分认识新行政诉讼法对税收工作的影响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对税收执法产生深远影响,不作为、乱作为或者消极应付将使应诉的概率大大增加,学法、守法,不断提升依法治税水平,不断规范税收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是当前税务机关及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

1.充分认识其对税务机关的影响。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负责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赋予更多的应诉义务,并面临更多的责任制约。其中第三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五十八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行政复议加大复议机关的应诉风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无论税务机关对原行政行为是否做出改变,只要有应诉,复议机关都会作为被告。

2.充分认识其对纳税人的影响。新的《行政诉讼法》将对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更加全面,同时,对纳税人维权提出了更高的司法要求。新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以此解决“地方化”对公正司法所造成的一定影响;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此条解决了纳税人单方面举证的被动局面,使证据制度更加完善,利于司法公正;新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适当延长的诉讼期限,将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纳税人维权,除应增强了解税收政策外,相关的诉讼权力、救济渠道等法律知识也应具备和掌握。

3.充分认识其对公正司法的影响。新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有效解决我国司法独立性最大的障碍——行政权力的干预。新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立案过程中,即使不立案,也应当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而原告可以据此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无疑是增大了涉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的成功率,从根本上解决了涉税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新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除外。”由此,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核定征收以及行政罚款金额倍数的问题可适用于诉前调解程序。

二、依法行政,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应对机制

1.建立健全纳税人救济应对机制。行政复议和诉讼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行政复议成为解决纳税人争议的关键环节,行政复议结果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决定纳税人是否再提出行政诉讼,为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高度的重视行政复议,畅通救济渠道,建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复议。同时,要建立行政复议处理事项工作流程,做到复议与调解的结合,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合理运用调解方式化解征纳矛盾,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尽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减少纳税人诉讼复议成本,规范复议应诉执法行为。

2.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应诉应对机制。行政诉讼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将面临规范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检验,做好应诉准备、建立响应机制、强化监督惩处将促使行政诉讼上台阶。

应诉准备就是各级税务机关在诉前的资料、流程、参加人员等进行严格的评估,应诉更注重的是证据和程序合法,要有法有据,税收法定原则将对税收执法行为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要求税收执法不容有半点变通、不容有随意执法,“抓铁留印、踏石留痕”将是税收执法的真实写照,一切执法资料将还原执法的全过程,将印证执法的规范性。流程指的是行政诉讼的程序,税务机关及参加应诉人员要熟知应诉流程,及时提交应诉材料,行政首长应到庭参加应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于执行,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罚款,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参加人员则包括应诉材料的收集整理人员,需要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审核人员需要全面了解应诉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程序、文书资料等,根据应诉要求做好应诉材料准备,提出建设性应诉意见,被诉行政负责人应到庭参加应诉,需对应诉过程和结果负责。

建立响应机制就是要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多方听取、吸收纳税人的合理建议,对各种合理诉求及时回应和明确答复,不沉淀和激化矛盾,逐步实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征纳和谐,建立网络化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网页、微信、手机、纳服热线等畅通税法宣传、纳税服务、投诉建议的渠道,建立与司法部门、国税、工商等部门交流合作制度,及时发现和规避在依法行政、税收执法方面存在的潜在风险。

强化监督和惩处其前提就是要建立科学的监督惩处问责体系,监督既强调内部自身,又强调外部的纳税人,甚至社会和司法机关,监督其目的就是一种预防和提醒,它是惩处问责的前提,惩处问责不是目的,但只有效法于行,依法行政的道路才会走得更直,税收执法才会更加规范,税收管理中的征纳矛盾才会良性互动、有效化解。

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贯彻落实好,是对其依法行政能力的一次考验,需要树立和培养依法行政意识和工作态度,不断的学习和总结,不断地执行好后续的司法解释,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多种机制,使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精神一步一步地落地。

 

(作者:区地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