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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存在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12-10 12:47:45       作者:韦莉       来源:区政务中心

2008年中央实施灾后重建和拉动内需政策以来,我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仅灾后重建和拉动内需项目就上百个、金额1.8亿元。目前,全区仅有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等少数几个市上招标和监管的项目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了概算编制、审查,发改部门对概算审查报告审核通过后进行了批复。其余项目概算编制在建设过程中应发挥的指导和控制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用概算投资额来控制招标价和工程总造价的指导性作用尚未真正发挥,导致工程造价超概算多、新增工程多、资金准备不足、后续管理难等问题。因此,我区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对用概算来控制工程总造价方面还有待加强和改进,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资料审查。

一、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概算的规定

(一)设计阶段的划分

根据国家计委计发〔19831477号文件《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一般工业项目与民用建设项目设计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称为“两阶段设计”;对于技术上复杂,在设计上有一定难度的工程,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可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称为“三阶段设计”;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上较简单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简化为施工图设计一阶段进行。

(二)设计和概算在整个建设项目中所处的位置

(三)设计概算的编制和审查

1.设计概算的定义。设计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材料价格、费用定额和有关取费规定,编制和确定的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文件。

2.设计概算的作用。一是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确定和控制项目投资额的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中概算的投资额,是该工程建设投资的最高限额;二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三是衡量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和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依据;四是编制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依据;五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依据。

3.设计概算的三级关系(见下图)。

4.设计概算(含概算调整)审查、审批

1)审查内容:审查编制依据的合理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审查编制说明、编制深度和编制范围;审查设计概算的编制内容是否符合经审批的标准;编制方法、依据和程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工程量是否正确;材料用量和价格、设备的规格、数量和配置;费用计取是否符合标准;综合概算、总概算编制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的“三废”处理;审查技术经济指标;审查投资经济效果。

2)审查、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经审批后,由设计单位依据项目估算投资额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书,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书进行审查出具概算审查报告,最后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审查报告出具项目概算批准文件。

二、发改部门对项目概算调整的政策规定

1.根据发改投资〔20091550号规定由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根据资金限额标准及权限向发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2.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②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③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3.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问题处理政策的依据

1.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发改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2.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发改部门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经发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方予核定批准。

3.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4.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5.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四、我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含调整概算)工作对策

(一)中央拉动内需和灾后重建项目、中央及省级安排预算内资金(总投资在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市及区级预算内资金(总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业主单位严格按国家规定限额标准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改部门批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充分预计项目所需的全部投资额,避免出现估算投资额无法满足整个项目顺利完成的需要。

2.业主单位通过招标(比选)的方式确定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估算投资额进行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应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要将静态投资、动态投资、铺底流动资金分别列出。静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含工器具购置费)、税费、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动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设期利息、价差预备费,汇率变动部分。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静态投资一律不再进行调整。

3.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审查,审查可采取对比分析法、查询核实法、联合审查法等进行,重点审查初步设计的合理性、建设规模的合法性、建设内容的完整性、总投资概算是否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等,审查完成出具审查报告。

4.投资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批,出具项目概算审批文件,确定项目的总投资。

5.设计单位按照概算审批文件的内容对初步设计进行调整和细化,按行业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后报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合格(施工图中应包含概算中涉及的所有工程内容)。按正式施工图纸编制的施工预算经评审后作为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能超过项目概算中核定的工程费用,超过项目概算中核定的工程费用的,需对施工图纸和招标控制价按照概算的内容进行复核。确因概算核定的工程费用不能满足按标准设计的施工图需要的,需在招标前报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概算进行调整。

6.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发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7.招标时应将概算内(即施工图内)的所有工程内容进入招标范围,在按所有工程内容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不超过概算中工程费用的前提下,不得在招标时将概算内的部分工程内容剥离,招标结束后又恢复作为新增工程来实施。

8.在工程建设工程中确实涉及新增工程或业主单位在招标时因各种原因将工程建设内容和工程量减少以满足招标控制价合法性需要产生新增工程的,中标价与新增工程预计造价之和不超过批准的工程概算10%的,按区内新增工程管理办法执行;超过10%的,按规定报发改部门调整概算后,按原招标核准方式重新组织招标。

()中央及省级安排预算内资金(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市及区级预算内资金(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原则上进行“二阶段设计”,按规定进行初步设计、编制概算并审查、审批合格,相关规定按必须编制概算的项目执行。

2.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不能编制概算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和工程总造价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投资为准,招标控制价和工程总造价均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中标后新增工程预计造价与中标价之和超过总投资的,一律不得进入招标程序;未超过总投资的,按区内新增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3.按政府采购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

业主单位在招标前应确定工程的全部建设内容和预算所需的全部费用并填报《采购计划表》报区财政局审批,已经区财政局审批金额为准,工程总造价不得超过财政局审批金额。中标后新增工程预计造价与中标价之和超过财政局审批金额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代建中心一律不予审核认定;未超过财政局审批金额的,按区内新增工程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