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7日 星期五     欢迎光临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安》
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站内搜索:
首页 > 杂志阅读>>《大安》2012年第6期>>民主与法治
乡镇人大如何正确处理好与党委政府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3-12-05 13:33:51       作者:杨德奎       来源:何市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乡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治,依法管理基层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径,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基础。现就如何处理乡镇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作粗浅探析。

一、正确处理乡镇人大与党委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是乡镇人大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使乡镇人大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乡镇人大工作既要服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同党保持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同时也要服从乡镇党委的领导,正确处理好与党委的关系。

(一)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自觉置身于党委的领导之下。

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与同级党委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在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有力的政治保证。所以乡镇人大开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决不能背道而驰。

(二)坚持党的领导,紧紧依靠党委扎实开展乡镇人大工作。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离不开执政党的领导,乡镇人大作为我国最基层权力机关,担负着宪法、法律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贯彻执行。要使乡镇人大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一是要围绕党委的中心任务、工作思路,以总体目标作为结合点和切入点,安排全年的工作,并通过调研、视察等形式,把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主动向党委汇报,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坚持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让党委了解和掌握乡镇人大的工作情况,主动听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每次组织代表活动和召开主席团会议、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等,做到会前请示、报告、会后汇报;三是做好党委分工分配的中心工作,乡镇工作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积极参与中心工作,力求做到出门一把抓,进门才分家,围绕中心工作出主意、想办法,当好党委的决策参谋,积极争取党委对人大及其主席团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三)理顺关系,摆正位置。

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乡镇人大在开展工作中,要理顺关系,摆正位置,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不失职,既要接受党的领导,又不把乡镇人大的担子推给党委,由党委包办代替人大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乡镇人大要敢于挑起党委交给的重任,在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通过人大依法有序地开展工作,把党委的主张、中心任务、工作意图和决议、决定变成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国家意志,从而实现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树立人大权威,真正做到“有权不越权,有位不越位,有为不错位”更好地得以贯彻落实。

二、正确处理乡镇人大与政府的关系

要正确处理好乡镇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从法律角度讲,人大与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决策与执行、产生与被产生、主人与公仆的关系。在党委的领导下,人大与政府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人民谋利益。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应把握好:一是人大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中,要出于公心,坚持依法民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二是人大在监督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是来自民主渠道,是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了民智,是有价值的,应该是集体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寓于支持之中,督促政府改进工作,纠正政府错误行为,撤销不适当决定,这样既能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又维护了政府形象;四是把对政府实施监督与支持政府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克服“怕”的思想,做到“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积极协助政府向人民群众宣传政府的正确决策,协助政府推行工作;五是实施监督工作中,对于政府确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时办不到的事,应协助政府向人民群众解释清楚,支持政府开展工作。

(一)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乡镇人大与政府作为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从法律角度讲,二者是监督被监督的关系,但在工作中是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关系。乡镇人大对政府依法行政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职责权力。通过人大依法实施监督,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服务人民,达到政府顺利开展工作的目的。乡镇人大在实施监督职权过程中:一是要突出重点抓大事。结合实际,在宪法、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职权范围内选择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来开展监督工作。二是要针对难点抓热点。要将党委关注的要事要点,政府工作的重点难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作为乡镇人大监督的着力点。三是要依法办理求实效。在进行监督过程中,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怕事,不惹事,敢为群众鼓与呼,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责任,既要监督事,又要监督人,既要事前监督,又要事中事后监督,使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融洽,确实收到实效。

(二)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乡镇人大在乡镇政权机关中属于最高地位,政府由它产生,并向它负责,从工作关系上讲,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既有监督制约政府的一面,又有支持政府工作的一面,乡镇人大和政府虽然分工不同,但基本目标是一致的。乡镇人大在选准着力点开展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和协助政府完成一些工作任务是很有必要的,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乡镇人大不得行使行政权,但在最基层党政机关人少事多的情况下,乡镇人大完全不参与行政事务是不切合实际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乡镇人大在党委的领导下适当参与一些乡镇的行政实际工作,便于知情知政,有利于组织和联系代表监督支持政府的工作。当然,乡镇人大在协助政府开展工作进,不能包揽和取代政府的日常工作,既不越权,又不失职,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做到“决定不指挥,参与不包办,监督加支持,同唱一台戏”。

(三)围绕中心工作,切实搞好乡镇人大工作。

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并独立开展工作,但并不是要脱离中心工作搞特权,乡镇人大在开展工作中,一定要本着“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工作、围绕中心工作”的原则,也就是人大要与党委、政府政治上同向,思想上同心,工作上同步,发展上同力。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结合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战略,集中精力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在舆论上要没有“杂音”,在工作上要消除“分歧”,在行动上要不设“障碍”,使人大工作与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相辅相成,使其两不误,积极履行职责,把监督作为第一要事,与代表合心,把服务作为第一要求,与工作程序合法,把法律作为第一要件,党委、人大、政府同演一台戏,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