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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政策效应浅析
发布时间:2024-07-10 13:47:30       作者:王平       来源:区人社局 区就业局

大安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局长 王平

 

近年来,我区对标“保生活兜底线、稳岗位促就业、畅经办增便捷”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三位一体”功能,积极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保障扩围等政策,在稳定企业就业岗位、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持续织密就业保障安全网。

一、失业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一)落实稳岗返还稳岗位。2020年以来,我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短信、电话、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公布失业保险政策清单,“一对一”下企业开展稳岗补贴等优惠政策宣传473户,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发放稳岗补贴企业951户次,资金666.41万元。

(二)落实留工扩岗补助促就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交通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对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2020年以来,我区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24.45万元,一次性扩岗补助15.35万元。

(三)落实失业保险金及失业补助金保民生。以“最多跑一次”“畅通领、安全办”为要求,精简资料和办事流程,受理失业金、失业补助金申领3473人,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补助金共35870人次,资金4061.46万元,代缴医保费1527.13万元。

(四)落实技能提升强技能。全面落实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支持在职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切实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发放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167人,资金24.05万元。

二、政策实施成效

(一)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扩面。2020年推行扩大失业保险金范围以来,切实帮助缴费不满一年的失业人员托底了生活保障,原主动辞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也纳入了失业补助金保障范畴,为其提供了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条件。2020年以来,我区发放失业补助金人员9179人次,资金237.29万元。

(二)就业局势保持稳定。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和失业保险稳岗促就业一系列政策的落细落实,惠及企业、职工及失业人员规模不断增加,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得到持续释放,成为我区惠及市场主体、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支撑。2020年至2022年,通过落实援企稳岗政策、促企复工复产、促进区域项目落地、旅游服务业发展等,不断增加就业岗位,我区年度新增就业分别为4047人、4756人、4532人、4001人,年度登记失业率均低于4.4%,就业态势稳定向好。

(三)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优化。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是失业保险制度核心功能和根本保障,在资金支出上也体现为更多投入。以2022年为例,2022年我区促进就业支出(稳岗、扩岗)占失业保险金发放的22.69%,同比增加支出341.71万元,优化了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提升了失业保险基金对促进就业稳定岗位功能。

三、失业保险政策效应存在的不足

(一)稳岗返还成效还有待提升。一是小微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体量小,稳岗作用发挥不明显。稳岗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比例返还,历年返还比例在50%100%之间。因我区多为中小微企业,参保人数少,缴费总额不高,稳岗返还资金量少。以2023年为例,我区稳岗补贴共发放338户企业,其中:稳岗补贴资金在2000元以下的企业有181户,占企业总数的53.55%。少部分企业因补贴资金少放弃资金申报。二是无差别稳岗返还对企业吸纳劳动力激励不足。现行稳岗返还政策主要分为普惠性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两项政策,对企业裁员率在失业率目标以下的返还比例,普惠性稳岗返还根据企业规模,大型企业返还上年度实缴失业保险的50%,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上年度实缴失业保险的100%,但对裁员率为0或者不减反增的企业,未做进一步区分,不利于鼓励社会有能力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更多工作岗位吸纳就业,失业保险政策激励企业增岗扩岗的功能未得到完全释放。

(二)延长失业保险金期限还需细化。根据川人社办发〔202024号文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该政策不根据参保缴费年限来差异化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缴费1年和缴费10年及以上的人员享受政策一致,与社保政策中缴费期限和享受待遇相统一的原则不尽一致。

(三)失业保险基金政策还有待完善。现有政策未明确失业保险违规领取期间代缴医保退回流程,造成代缴医保资金退回成为资金安全漏洞。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在省外就业后,因系统信息共建不完善,会出现医保重复参保的情况。但在同一时间段1人仅能享受一地医保政策,违规领取人员常以不能享受本地医保待遇为由拒绝退回代缴医保费。而医保部门认为,医保属于消费性保险,违规人员虽未在本地报销医保,但已享受违规领取月份的医疗保障服务,不应退回代缴医保。

四、失业保险政策实施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将领金期满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大龄失业人员,按照失业保险缴纳期限等比例延长,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3个月的,延长领取1个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6个月,延长领取3个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12个月,延长领取6个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15个月,延长领取8个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18个月,延长领取10个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24个月,延长12个月。根据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进一步细化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延长领取期限,不仅符合缴费期限和享受待遇相统一的原则,也更有利于避免为享受延长失业保险政策而刻意造成失业的现象。

(二)建立阶梯形稳岗返还标准。从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出发,为调动企业稳岗扩岗的积极性,可以考虑建立阶梯形的返还标准,通过有差别的返还额度激励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转岗培训等方式内部安置企业富余员工。对于不裁员、不减反增的企业给予更大的政策支持。例如:对于不裁员且新增人员的企业返还120%;对于不裁员且新吸纳劳动力高于流失率的企业返还110%;对不裁员的返还100%;对于裁员率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返还70%,对于裁员率高于城镇调查失业率的返还50%。更可以参考商业车险模式,建立连续稳定就业奖励机制。例如:对不裁员企业首年返还100%;次年再额外给予其所缴失业保险费总额一定比例(比如15%)的稳定就业奖励资金,第三年再提升其稳定就业奖励资金(比如30%),若后续继续保持不裁员可持续性享受稳定就业奖励资金(30%)。

(三)进一步完善基金安全政策。鉴于失业保险金保民生的功能性,以及一人仅能享受一地医保政策的现实情况,建议政策可明确未在本地报销医保政策的违规领取人员,可由医保部门将代缴医保费用退回至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账户,以此既保障了违规领取人员的权益,亦解决了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医保追回难的问题。

 

(责任编辑:曹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