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工作实际,初学我国首部事关家庭教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有了一些粗浅认识。
一、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家庭教育不仅关乎儿童的健康发展,也关乎家庭的幸福和睦,还关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
(一)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对新时代的积极回应。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动员令,并就家庭教育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这些都为新时代家庭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二)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对既有问题的积极回应。随着社会发展,传统的家庭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家庭教育中的问题日益凸显。家庭教育的缺位、错位,导致儿童受伤害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家庭教育的主体意识不强、思想观念落后、教养能力不足,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家长缺乏正确的儿童观、家庭观和教育观,漠视儿童主体、家庭意识淡薄、有“唯分数”倾向;有的家长不知道怎样教育孩子,将训斥、打骂作为惯用方式,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家庭教育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主责机构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健全。家庭教育服务人员缺少专业水准,不能保障服务工作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制约了家庭教育的科学发展。这些既有问题亟待专门法律给予明确规定。
(三)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对高质量发展的积极回应。对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而言,必须将教育前置、扩展,以预防为主,矫正为辅;引领家庭教育高质量发展,补齐家长作为家庭教育教师应习得的能力,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新样态,促进儿童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角色地位将越来越重要,多元化、个性化、智能化的教育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个性化培养、体验、参与和分享,家庭教育在这些方面的优势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所无法比拟的。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功能,促进其高质量发展,优化家庭教育生态,是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对“双减”政策的积极回应。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文件精神,改变家庭成为学校课堂的延伸、家长成为学校教师助理的状况,让家庭教育回归本真,以德为先,培养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在未成年人品德培养上彰显其重要地位和作用。《家庭教育促进法》从法律的角度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让大教育系统的子系统有序、规范运转,让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合和共生、协同育人,以保障大教育系统的稳健、高质量发展。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家庭教育促进法》包括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5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家庭教育的定义、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家庭教育法律关系、家庭教育工作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以及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的职责等内容。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将家庭教育定义为家长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聚焦到立德树人上,而不是宽泛地指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影响。规定了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不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作出规定。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将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推进家庭教育的重要部门列在首位,体现的是大教育的思想,从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高度,厘清教育的责任主体,有利于优化家庭教育生态。
第二章《家庭责任》。准确定位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是家长。明确了家长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对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要求。明确了家庭教育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与“德智体美劳”为主要方面的学校教育相区别,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作出指引和规定。
规定家庭教育的六大内容:
一是培养家国情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是培养良好道德品质。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是培养科学探索精神。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是促进身体健康。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五是促进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是培养劳动习惯。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劳动观念,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同时,明确了家庭教育的九大方法。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是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是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是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中;
四是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是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是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是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是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是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三章《国家支持》。实现家庭教育服务有效供给,是当前家庭教育工作中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保障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国家支持家庭教育的举措和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第四章《社会协同》。本章明确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幼儿园、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作出规定。规定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家庭教育的协同任务。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婴幼儿照护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为达到本法的立法目的,既要有倡导性、引领性规范,又要有强制性规范。本章重点对未成年人的家长、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设计了兜底的法律条款。
第六章《附则》。规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时间。
三、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与关工委履职担责的探索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工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这就给关工委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明确法定职责。
近年来,大安区各级关工委对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一是指导中小学和社区开设家长学校,建立家校社共育机制;二是发行各级关工委编写的教庭教育读本;三是协助中小学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建立学生心理咨询室;四是为家长解忧,配合司法部门开展网吧监督及禁毒教育、预防性侵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活动;五是发现和走访、指导家庭教育陷入困境的家庭走出困难局面;六是在“江姐讲堂”增加家庭教育内容,进学校走社区为家长和居民宣讲关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及家庭教育常识,受到家长和社会好评。
今年,我们要认真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深化“‘五老’弘扬好家教好家风”主题教育活动,讲好红色家风故事,引导青少年在家做一个好孩子、在学校做一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助力构建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的工作机制。加强网络环境保护,积极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正能量,引导青少年文明上网、科学上网,参与净化网络空间和网吧义务监督活动,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需要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接续奋斗,必须抓好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贯彻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抓住“后继有人”根本大计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措施。让我们履职尽责、共同努力,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人,用党的理想信念凝聚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人,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激励人,培养造就大批堪当时代重任的接班人。
(作者:区关工委常务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