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这一安全生产监管原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分析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之后,提出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中“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也是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党政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前期,区安办开展了大安区安全生产监管单位“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落实情况的专题调研,为提高我区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提供参考。
一、大安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落实情况
本次区安办根据《大安区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大安区“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信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三项工作岗位职责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随机对全区20个单位的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其中乡镇〈街道〉)10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区级部门10个)。调研内容包含3个项目,17个具体内容,为更好表述,特简化为表格形式。
(一)单位履职情况
1.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履职情况
从调研情况来看,10个乡镇(街道)中,2个乡镇(街道)没有按照要求定期召开党委会或者无法体现出党委会对安全生产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2个乡镇(街道)没有按照要求配备2名或2名以上的在编在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2.区级部门履职情况
从调研情况来看,1个区级部门的具体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只有1名;1个区级部门尚未完成各个内设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划分;1个区级部门在年终安全考核文件中,没有体现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二)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党政负责人履职情况
从调研情况来看,4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开展生产工作的次数不足;1个乡镇未能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委员会名单。
(三)乡镇(街道)、区级部门一岗双责履职情况
从调研情况来看,20个单位中,有3个区级部门,对本部门业务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划分不明确;4个区级部门的业务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1个乡镇的分管业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缺乏印证资料。
二、责任落实情况分析
综上所述,大安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得到较好的落实,但是仍然存在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监管单位责任履职情况较好。在此项调研内容中,20个被调研单位,每个单位6个调研内容,计120个调研项目,仅有7个项目未达标,达标率94%,反映出各乡镇(街道)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单位,能较好地履行监管单位的各项职能职责。
(二)监管单位党政负责人履职情况较好。在此项调研内容中,20个被调研单位,每个单位3个调研内容,计60个调研项目,有5个项目未达标,达标率91%,被调研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均能及时研究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大部分党政负责人能履行职责做好表率作用,带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和检查。
(三)区级部门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10个区级部门中有3个区级部门,对本部门业务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划分不明确,达标率仅有70%;4个区级部门的业务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达标率仅有60%;区级部门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履职情况,远远差于乡镇(街道)班子成员的履职情况。深入分析,原因在于一些部门未能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班子成员的职能职责。同时,部分区级部门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内容不清楚,也导致对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不到位。
三、意见建议
全区各乡镇(街道)和各区级部门,要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一)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这对充分发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作用,强化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意义重大,也对各乡镇(街道)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可以很好地解决一些乡镇(街道)对安全生产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总是排位最后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而导致的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存在的问题得不及时解决等现象。
(二)落实区级部门“一岗双责”责任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区级部门,应当对照本部门的“三定方案”,细化三定方案中涉及的安全监管任务,制定好安全生产岗位清单,具体明确每一位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推动大安区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一是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区委和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二是在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中,同步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尤其是区级部门的领导班子,重点考核其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三是规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四是规定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基于对逝去生命的痛惜和对活着生命的珍惜,各乡镇(街道)、各区级部门、各党政领导干部,只有自我加压、勇于担责、敢于负责,才是对人民生命负责、对发展负责、对自身负责,才能为建设开明开放幸福美丽欣欣向荣新大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陈立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杨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